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律师的社会活动能力

(2009-11-01 11:58:50)
标签:

律师

社会活动能力

杂谈

分类: 法律杂谈

最近,大型央企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在中国律师网刊登公告,诚邀法律服务合作伙伴。其邀请条件之一是,主办律师应具有优秀业务水平,广泛良好社会关系。这个“良好关系条款”耐人寻味,宽泛的理解是该律师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狭隘的理解该或许是该律师与公检法、以及所在业务领域内内有良好人际关系。总而言之,客户希望律师不是一个法呆子,而是一个法律实践家。

 

李敖评论胡适时说,如果胡适少参加社会活动,可以做出更多的学术,但也会因之减少社会影响力。这个矛盾在律师身上也一样显现的。律师少参加社会活动,可以专注办案子,但影响力也会减少,影响力一少,也就难与社会各方保持良好关系了。因此,律师通常要在社会活动和办案子间保持一个平衡;或者在律师团队中做个分工,有的律师专注社会活动,当接案子的造雨者和协调案子的润滑者,有的律师专注办案,成为业务领域内的专家。

 

目前中国律师还是两条腿走路,一条关系,一条法律。关系是前提,法律是基础,接到案子才有机会办好案子,而办好案子能接到更多更大的案子。律师的社会属性决定了其应是一个天然的活动家,而律师的安身立命之本则是法律。现在,还不是法治社会,关系的比重大大高于法律,不懂法律也可以大律师,希望以后法律的比重高于关系,精通法律又匡扶正义的社会活动家,才无愧大律师的称号。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