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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1条的思考

(2009-10-25 21:27:46)
标签:

婚姻法

司法解释

按揭房屋

离婚

析产

杂谈

分类: 法律杂谈

朋友来咨询一个案子,离婚时未办理产权的按揭房屋如何分割?查查法律,发现大有漏洞。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1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按照该司法解释,如果购房一方故意不去办理房产证,则房屋永无分割之日了,而未实际使用一方什么权益也没有。显然,该解释不够周全。事实上,虽然没有取得房产证,但仍然是共同财产,还是可以析产的,即析出对该财产的份额(准物权析产)。

 

200910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可见,新近最高法院已经注意到,实际使用物但未登记物权这个问题,并视实际使用人为业主。因此,对尚未登记的按揭房,如果已经实际交付使用的,应该予以分割,如果尚未交付实际使用的,也应当确认财产归属份额,待以后交付或登记后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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