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法故意过失两分法的质疑
(2009-08-23 20:5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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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法律杂谈 |
最近仔细思考几个案子后,对刑法故意和过失的两分法颇为质疑。
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刑法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刑法第十六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刑法规定了5种主观形态: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出于自信的过失,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既非故意也非过失的意外事件。整个思维都局限在里面了,但其穷尽复杂生活了吗?
试问,醉驾肇事?是间接故意还是过失?很难区分。撇开理论,醉驾是一个危险行为,应受处罚。但去套理论,却无法说得清。还有一个案例,就是江苏盐城法院把一个排污超标者,判为投毒罪,而不是重大环境污染罪。投毒罪是故意犯罪,重大环境污染罪是过失犯罪。真的是投毒罪吗?他自己也喝这个水!可是明知有毒,还排污放任后果,又套得上间接故意。法律好象在和生活开玩笑。
毫无疑问,故意和过失的两分法,简单化了生活。故意和过失之间,是否还有个复杂中间状态,譬如黄昏黎明之于白天黑夜,既是故意又是过失,或有时故意有时过失?我杜撰给一个术语,叫“意失”。“意失”可用于危险犯上。譬如醉驾,主观是“意失”,第一次可罚,第二次就可以坐牢。譬如排污,危险大了就定投毒,危险小就定重大污染罪。
本文一笑而已,希望有识之士深思,突破刑法固有思维,让生活生长出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