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位的法律精神:公安的定性
(2009-06-03 05: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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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案法律不硬错位防卫过当平等杂谈 |
分类: 法律杂谈 |
法律的精神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因权力或者民意而改变法律。这程序的正义,让人们真正信赖法律,法律是可靠的,是按照规则运行的硬杆子,而不是可长可短的伸缩绳。如果法律可以轻易改变,那么当轮到你适用法律的时候,也会被改变,你还会信法律?
且来分析一下邓玉娇案的声音。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之后,即大张旗鼓做出结论“防卫过当”。侦查机关的主要任务是侦查犯罪事实,即邓玉娇如何动手的,在什么情况下动手?动机是什么?至于邓玉娇这个行为是否防卫过当,是一个法律评价,应该由检察院起诉时作出结论。根据侦查不公开原则,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总结后形成的起诉建议书,内容是不公开的。不公开的原因有二,一是侦查机关主要是事实侦查,不宜做法律评价,其次还存在补充侦查之可能,有必要暂时保密。但现在,警方大张旗鼓地定性,等于官方定性了,置检察机关于何地、置审判机关于何地?
没见检察机关发声,这是正确的,未见材料之前,没有调查权就没有发言权。但公安定性在前,人尽皆知,检察机关岂会轻易改变官方立场?
最高法院指出对审理邓玉娇案要体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真不明白,这个统一是什么意思?当两者有矛盾的时候,是变通法律追求社会效果?还是追求法律正确,而牺牲社会效果?法律的就是法律,岂可因社会效果而改变?
很多律师的意见是正当防卫,而不是防卫过当。对于邓玉娇行为是否正当防卫、是否防卫过当,必须个案化,即根据当时具体时间、地点、行为做出法律评价,而不是大众化,即视官员要求特殊服务为行凶(强奸)。法律人要根据事实,做出准确的判断,才经受得住考验。
清楚地看到中国法律的不硬,民意一大,就倾向邓玉娇了,邓是幸运的,但如果民意能轻易影响案子,那么权势是否也可以轻易影响呢?这样的法律可靠吗?各方部门的表态,也缺乏法律平等精神。这就是中国法律现状了。法治之路还很漫长,涉及到国家体制的设置,涉及到全体公民法律素质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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