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醉驾入刑,劳动教养亦应进入司法程序

(2011-05-06 19:58:17)
标签:

醉驾

入刑

危险驾驶罪

劳动教养

杂谈

分类: 法律杂谈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即“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条文俗称醉驾入刑,有深刻的法治意义。

 

醉驾是轻罪,最高判处拘役。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就近强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期限为1-6个月以下。举轻以明重,对于剥夺人身自由1-3年的劳动教养,亦应进入司法程序,由法院审判认定,而不应由公安机关单方迳行认定,以示对公民权利的尊重。

 

审判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方式,通过起诉和辩护,查明事实,公开公正地适用法律,是法治精神的体现。而未经审判,即剥夺公民的人身权利的劳动教养,是武断和不公正的,应该适时废除,纳入司法轨道。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