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原理应急管理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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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依我看来,在伦理学上,正如在一切哲学学科研究中一样,充满历史的困难和争论,这主要是由于一个非常简单的原因,即由于不首先去发现你希望回答的问题究竟是什么,就试图作答。即便哲学家们在着手回答问题之前,力图发现他们所探讨的问题是什么,我也不知道这一错误根源会如何被消除,因为分析和区别的工作常常是极其困难的:我们往往不能进行所必需的发现,尽管我们确实试图这样做。然而,我倾向于认为,在许多情况下果决的尝试足以确保成功,因此,只要作出这种尝试,哲学上许多最明显的困难和争论也就消失了。无论如何,一般来说,哲学家们似乎并不作这一尝试;而且,不管是否由于这种忽视,他们总是不断力求证明,用“是”或者“不”可以解答各个问题;而对这类问题来说,这两种答案都不是正确的,因为事实上他们心里想的不是一个,而是几个问题,其中某些的正确答案是“不”,而另一些的正确答案却是“是”。
在本书中,我力图清楚地区分道德哲学家们通常自称努力解答的两类问题;但是正像我已证明的,他们几乎总是使二者相互混淆,不仅如此,还跟其他问题混淆起来。第一类问题可以用这样的形式来表达:哪种事物应该为它们本身的存在而存在,第二类问题可以用这样的形式来表达: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样的行为?我已力求证明:当我们探讨某一事物是否应该为它本身而存在,某一事物是否就其本身而言是善的,或者是否具有内在价值的时候,关于该事物我们究竟希望探讨什么;当我们探讨我们是否应该采取某一行为,它是否是一正当行为或义务的时候,关于该行为我们究竟希望探讨什么。
但是,由于深刻洞察了这两类问题的本性,我认为接着就产生了次最重要的效果,即唯一能够证明或反证伦理命题,能够使其得到肯定或遭到怀疑的证据具有什么性质。一旦我们认识到这两类问题的真正意义,究竟是什么样的理由作为支持它们的任一特殊答案的证明或反证,也就清楚了。很明显,对于第一类问题的各种答案,除了仅仅从它们自身以外,不可能举出任何适切的证据来证明:从其他任何真理来推论它们是正确的或者错误的。只有当我们力求解答这一类问题时,我们心里想的必须仅仅是这一个问题,而不是别的一个或一些问题,才能防止出现错误。然而,我已力图证明,犯这种混淆的错误的危险性非常大,并且我已指出,什么是我们可以预防这种错误的主要措施。至于第二类问题,同样显而易见的是,它的任何答案都是能够予以证明或反证的,因为关于其真理性和谬误性确实有许多不同方面需要考虑,从而使获致盖然性异常困难,而获致确实性实不可能。然而,作这类证明和反证必须而又唯一适合贴切的那种证据是能够确切地界定的。这样的证据必须包含两种而且仅仅包含两种命题:首先,它必须由关于所讨论的行为效果的真理(因果真理)组成,但它也必须包含我们第一类的伦理学真理,或不证自明的那一类伦理学真理。这两类的许多真理对于证明任何应该采取的行为都是必需的,而任何其他一种证据都是完全不适切的。由此可见,如果一个伦理哲学家为第一类命题提供了任何证据,或既不能为第二类命题举出因果真理又不能举出伦理学真理,或者举出既非前者又非后者的真理,那么他的论证没有丝毫倾向能证实他的结论。此外,他的结论不仅完全没有分量,而且我们有理由怀疑他犯了混淆的错误;因为提供不恰当的证据往往表示:提供证据的哲学家心里想的并不是他声称要解答的问题,而是其他完全不同的问题。迄今为止,伦理学的讨论也许主要由这种完全不恰当的论证组成。
因此,将康德的著名命题之一稍加改变,就可以表达本书的一个主旨。我已潜心写作“任何可能以科学自命的未来伦理学的导论”。换言之,我一直在致力于发现什么是伦理学论证的基本原理,同时,可以视为我研究的主要对象的,与其说是运用这些原理可以达到的任何结论,不如说是这些原理本身的确立。然而,我也尝试在第六章中就“什么就其本身而言是善的?”这一问题的正确答案,提出一些结论,这与哲学家普遍主张的大相径庭。我尝试界定一切大善和大恶所属的类别,而且我坚决认为:许多不同事物本身就是善的或恶的;同时这两类事物中的任何一类并不具有既为该类全体成员所共有又为它们所特有的任何其他性质。
为了说明我的第一类伦理学命题不能予以证明或反证这一事实,我有时采取西季威克的用法,将它们称为“直觉”。但是,请注意,我并不是这一术语通常意义上的“直觉论者”。西季威克自己似乎始终并没有清楚地意识到,区分他的直觉论跟通常用这一名词来称呼的一般理论的差别之无限重要性。严格意义上的直觉论者具有如下特征:认为我第二类的命题——断定某一行为是正当的或者是一义务的命题——是不能通过对该种行为效果的任何考察来予以证明或反证的。恰恰相反,我亟欲主张这类命题不是“直觉”,绝对胜于主张第一类命题是直觉。
此外,我希望人们注意,我把此类诸命题称为“直觉”,仅仅意在断言它们是不能证明的,而根本不是指我们对它们的认识的方法或来源,更不是暗指(像绝大多数直觉论者那样):因为我们采取了一种特殊方式或者运用某种特殊能力来认识一个命题,故而它就是正确的。与此相反,我以为运用每一种可以认识一个正确命题的方式,也可能认识一个错误命题。
本书完成之后,我发现布伦塔诺的《正确知识和错误知识的来源》一书中的观点,远比我所熟知的任何其他伦理著作家的观点更加与我相似。在下列各点上,布伦塔诺似乎与我完全一致:(1)认为全部伦理学命题都叙述一个单纯的独一无双的客观概念,(2)将这样的命题明确分成不同的两类,(3)以为第一类是不能证明的,(4)关于第二类的证明所必需的和适切的那种证据。但是,他所认为的基本伦理概念不是像我一样用“善的”来表示的一个单一概念,而是我用来定义“美的”所采取的一个复合概念;同时,他不承认,甚至含蓄地否认我称之为有机统一原理的原理。由于存在这两个不同之处,他关于“怎样的一些事物本身是善的”之结论,也跟我有实质上的不同。然而他同意:有许多不同的善,而对于善的和美的诸客体之爱好构成其中很重要的一类。
我愿意提及一处疏漏,当我察觉到的时候,已经来不及补救了,我担心它会给某些读者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我疏忽了直接讨论表示不同概念之间的各种相互关系的用词,我几个全都用了“目的”一词。这一疏忽的后果,参阅我论述鲍德温的《哲学和心理学词典》中“目的论”一文也许可以部分避免。
如果我现在重写本书,我会将它写得面貌全非,并且我相信我能写出一本更好的书来。可是,在我试图使我自己满意的时候,我不禁提出疑虑,我是否会不仅使我亟欲表达的思想更加晦涩,而且不能使本书显得相应圆满和准确。不管怎样,我相信让本书就像现在这样问世,也许就是我现在可能采取的最好办法,但这并不妨碍我痛苦地察觉书中充满瑕疵。
剑桥大学三一学院
1903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