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松有案昨日一审结束,联想到前不久李庄案的一审,我感慨颇多。一位是高院副院长,位高权重;另一位则是普通律师,籍籍无名。黄松有的盛名本来是李庄一辈子都难以望其项背的,但李庄案的风头则是全面盖过了黄松有案,即使是一审后余热所吸引的舆论目光都超过了黄松有案一审,算是给我们律师界挣足了颜面。媒体和民众对我们律师如此“眷顾”,还真是让我们“受宠若惊”了。
律师职业价值取向与普通民众的价值取向之间的矛盾,使社会公众乃至公权力机关均对律师存在的社会价值产生误解。(比如,民众注重实体正义,轻视甚至无视程序正义。而律师则须两者兼顾。)这种误解极大的危害了律师的职业环境、限制了律师的职业权利、降低了律师的社会评价,而这种误解,集中的体现为一句话:“律师是为坏人说话的”。
那我就来试着分析一下这句话。
1、首先这句话有一个隐藏的前提,这句话说全了应该是“我不是坏人,他是坏人,律师是为坏人说话的”。
其实每个抱怨律师是为坏人说话的人,都假定自己不可能是罪犯。所以,当律师为坏人说话时,他才会如此气愤难平。但是实际上,我们每个人都是潜在的罪犯。当你身陷囹圄而无力为自己辩解时,你是否也也希望能有人为你说话呢。换位思考可能会使你对律师多一份理解。
2、律师是为“坏人”说话的
律师为之辩护的人就一定是坏人吗?如果是,则如何解释杜培武一案?况且无罪推定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任何人在法院判决有罪前都被视为无罪。则律师为之辩护的人即使当真是坏人,在律师为其辩护时他也只是个普通人,最多叫个犯罪嫌疑人。那怎么能说律师是在为坏人说话呢?
3、律师为坏人说话,也不是毫无原则的乱说,为其作伪证,为其脱罪。而是依照事实与法律,通过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如此观之,为坏人说话亦无不可。
法治的一个重要追求就是保护公民权利不受国家权力的非法侵害,而律师制度则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机制的一个重要环节。而现实中,律师制度是如此脆弱,丝毫禁不住公权力的打压。而这实际上折射出的是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劣势。这无疑是中国法治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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