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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李庄案”看“集体回避”

(2010-01-09 08:53:40)
标签:

法律

回避制度

管辖权异议

审判人员

李庄

挑战司法

分类: 仗义执言

 

   

    2009年12月30日上午9点10分,备受瞩目的“李庄案”正式开庭。作为2009年最令人期待的年度大片,“李庄案”一路过关斩将,成功将《三枪》、《十月围城》等踩在脚下,吸引了全中国的目光。而该案也果然不负众望,从开庭伊始就给人以震撼。

 

    甫一开庭,李庄便一语惊人。当法官宣读完审判员、公诉人和辩护人的名单后,李庄用标准的普通话提出异议:“我申请3位审判员、3位公诉人和2位法院书记员集体回避。”如此场合李庄提出如此异议,“李庄案”果然值得期待!

 

    我们知道,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回避是指:审判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相关人员应该退出对某一具体案件的审理或诉讼活动。具体规定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由此可自,法律条文并没有规定整体回避制度。因此,回避是针对审判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存在法院集体回避的说法。果不其然,审判长十分专业地以“法律未就集体回避有明文规定”为由将李庄的请求予以驳回。

 

    李庄提出的集体回避,已经不是针对具体人员了,而是针对受案法院整体,实际上是要求变更管辖。当事人申请一位审判人员回避,属于狭义的“回避制度”,当事人如果要求全体审判人员回避,则属于管辖权异议。而本案中,由犯罪行为地法院管辖是符合管辖权的规定的,所以即使李庄提出的是管辖权异议,也不会获得支持。

这就使李庄陷入了一种尴尬。提出集体回避,对不起,法律无此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对不起again!作为犯罪行为地法院,当地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面对如此尴尬,司法实践中只是在非常时期将案件移送至有关法院或由上级人民法院提审,实际上是采用了管辖制度变通的做法弥补回避制度的不足。但变通的做法永远无法取代制度性的设计,偶一为之的权宜之举又怎能体现同事同处的司法正义理念?为了保障案件的公正审判和维护程序正义,必须使法官回避制度与管辖权制度联系起来。一旦当事人以正当理由提出集体回避,原审法院应立即连同卷宗交上级法院审查,而上级法院经审查后则裁定驳回或将案件指定其下级的同级法院管辖,而这就将回避制度与管辖制度联系在了一起。

 

    我们有理由相信,作为一名执业十余年、拥有丰富经验的老资格律师,李庄律师当然知道自己提出的“集体回避”请求不会获得现行法律的支持,但他却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何解?我认为,正如数年前为宠物狗立遗嘱的法学博士,他是在“挑战司法”!

 

   “挑战司法”是西方尤其是美国司法制度变革中的一个重要名词,是指一项合理的但不被现行法律规范所允许的诉求在民间积累了足够强大的力量后,会在某一案件中提出。而法院则根据新的时代精神对原有的法律规则、原则作出新的解释,对该项诉求予以承认,从而在实际上改变原有的法律规定,进而推动司法进步。鉴于体制的不同,我们的法院不能“造法”,不能对法条作出明显超出其原有意思的解释,但我们完全可以以个案为契机,推动立法,从而达到殊途同归、异曲同工的效果。

 

    年度大片“李庄案”仍在热映,“集体回避”的请求也许并不是其中最大的看点。但倘若真能由此推动某些立法工作的进行,还倒真有可能使该片成为经典。不至于像《色戒》、《无极》等影片,赚足了一时的眼球,到头来却泯然众人矣,给人们留不下一丝一毫的回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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