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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为什么那么多贪官污吏?

(2016-06-07 09: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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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

清代吏治败坏的重要特征是贪风炽盛,带有普遍性,中国古代史上最大的贪污犯和珅也出现在清代。官吏侵贪历代都有,清代如此突出,与其财政制度有很大关系。清初鉴于明代三饷加派激化社会矛盾而导致王朝速亡的教训,清朝皇帝向全国官民宣布,在赋税征收上“永不加赋”,并成为清帝严格循守不变的“祖制”。与此同时,为了缓和社会矛盾,换取百姓的好感,还经常蠲免田赋,实施“爱民”政策。这种财政制度对缓和社会矛盾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同时实行的相关措施,却又造成诸多弊端。税收“永不加赋”,还经常实行蠲免,遇到财政拮据又如何解决?清朝皇帝另有其节流、开源措施。节流的重要措施是压低百官薪俸、缩减官衙行政经费。开源的主要途径是捐纳,以及咸丰以后的厘金之征、晚清的苛捐杂税等。

低薪俸、微薄的官衙经费不敷用度,官员们便不得不以变相加征赋税的办法来解决,即使清官也不得已而为之。

清代官员的薪俸是中国古代王朝中最低的,晚清曾任中央户部官的何刚德在清亡后曾总结说:“前清官俸之薄,亘古未有”。以七品官知县为例,年俸银45两,每月3两多。这等收入,一般平民百姓之家可维持日常生活。而对于需要雇倩用人、送往迎来的官员而言则甚为拮据,甚至远远不够,在几乎“无幕不成衙”的清代,仅雇用一个幕宾,一个月少说也得一二十两银子。更严重的不足,是官衙办公经费。就地方官署而言,官衙行政开支有纸张、蜡烛、柴炭以及衙署宅院、器具修理费,还有坛庙修建,祭祀等礼仪之操办,官场之往来迎送,大批无国家俸禄之胥吏的工食银,等等。低薪俸、微薄的官衙经费不敷用度,官员们便不得不以变相加征赋税的办法来解决,即使清官也不得已而为之。有的还挪用公款作行政开支,造成亏空。

加征赋税的主要手段就是“耗羡”之征,所谓“耗羡”,有征收粮食储存时的“鼠耗”;有“火耗”,是借口征收赋税多为碎银,须熔铸为大锭银上交,有炉火损耗,因而必须多征。这种加征也为皇帝所默认,康熙帝就曾对即将赴任的河南巡抚鹿祐叮嘱说“所谓廉吏者,亦非一文不取之谓,若纤毫无所资给,则居官日用,及家人、胥役何以为生?如州县官止取一分火耗,此外不取,便称好官。其实系贪黩无忌者,自当参处,若一概从苛纠摘,则属吏不胜参矣”。他认为官员征火耗可以理解,也是官员家属生活、所雇募用人所必需,仅加征一成(十分之一)而不另外多取,便可以称得上是清官。由于皇帝的默认、纵容,加征、亏空、侵贪之风恶性发展,康熙晚年已到了异常严重的地步,多征者有的已达七八成,耗羡之征实际已成为地方官苛敛以充私囊的借口与手段。新继位的雍正帝不得不作严厉整顿,其做法,便是众所周知的实行“耗羡归公”及“养廉银”制度。首先是将所加征的耗羡压低,并且作为公开征收的单独项目——耗羡,划入收入额内归公,然后将归公的耗羡银一部分发给官员,以增加官员俸禄,称之为“养廉银”。耗羡银的另一部分,留在地方做办公经费之用。中央的文职官员,则发给双俸。

雍正朝实行耗羡归公、养廉银制度后,对减少耗羡之征、制止官员贪腐、贿赂起了一定作用。但雍正的改革并不彻底:一、耗羡的加征并不是杜绝,朝廷也不下令规定固定征额,只是各地根据需要少征,大多在一二成之间加征。二、仍然以自征自用耗羡以解决官员薪金、本单位行政开支的做法,实际是公私混淆,尽管有动用大数目耗羡须中央批准,又有奏销管理制度,但具体事情复杂,所加征部分究竟是公用、还是私用,上司、中央又如何能查得清?以公用名义加征而中饱私囊的行为如何能够禁止?这就导致康熙时期的侵贪现象有可能再度出现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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