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永远在路上
(2022-06-07 09:3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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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新经济 |
分类: 高新区与区域创新 |
近年来,我走访了全国多个高新区,不少高新区领导都会谈及管理体制的事情。我认为,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是国家高新区30年发展的重要经验之一,是国家高新区建设发展的根本保障。
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机制在全国是超前的,同时,国家高新区也是我国新经济发展最活跃、产业生态最领先的区域,往往率先面临政府治理创新的需求,需要持续开展适应时代和自身发展阶段的改革调整。
一、管理体制机制是高新区首要之事
首先,要认识到管理体制机制的重要性。建设国家高新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推动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国家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国家高新区按照“中央引导、地方推进”,实行“科技部指导、地方政府领导、管委会具体管理”的管理模式。
地方政府作为建设国家高新区的责任主体,充分发挥高新区先锋引领和试验田作用,按照“小政府、大服务”的理念,在职能定位、组织架构、领导干部配置、财税体制、关键性权限等方面予以高新区支持,建立机构精简、人员精干、高效服务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在我看来,这种管理体制机制极大程度地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为高新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发展高新产业营造了一个相对独立而良好的发展环境。可以说,管理体制机制是国家高新区第一重要之事,是高新区成功的根本保障。
二、高新区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一直在路上
相较于行政区,高新区本质上是功能区,实行不同于行政区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是我国公共管理改革过程中的新探索。高新区30多年的建设发展历程,也是管理体制机制持续改革创新的过程,整体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88年至2000年的“一次创业”阶段):初步形成“领导小组+管委会+公司”管理架构。在这个阶段,高新区还处于发展初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础总体薄弱,需要强有力的管理机构创造发展环境,大多高新区采取集中授权、封闭管理的模式,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领导小组+管委会+公司”管理架构,实行“决策层-管理层-服务层”管理模式。
第二阶段(2001年年至“十八大“以前的“二次创业”阶段):深化“精简、高效”改革,积极探索经济与社会统筹管理体制机制。随着中国加入WTO,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的重要性愈发凸显,科技部要求国家高新区管理机构要按照“精简、高效、优质”的原则不断推进职能转变,以适应新的变化。同时,随着高新区的不断发展,产业规模持续扩大,就业人口持续增长,因而产城融合成为现实需求,对新发展空间、社会事务管理的需求和矛盾逐步显现。为此,一批高新区开启了新一轮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探索“一区多园”、托管街镇、“政区合一”等模式。
第三阶段(十八大“以来至2020年的创新驱动发展阶段):着力推进市场化改革。这个阶段,国家高新区面临着要素成本制约、政策优势减弱、发展活力不足等困境,特别是面临新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新阶段,企业对创新创业的服务需求日益增长,面向服务型政府的改革日益迫切,因此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引入市场化效率机制势在必行。一批国家高新区开始积极探索符合新时代要求的行政审批、组织机构、人事管理、薪酬激励新机制等领域的改革,构建精简高效的管理服务体系。
总的来说,我认为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机制是动态的,发展过程中既有“小动静”修修补补,也有“手术”式彻底改革。无论何种改革力度,随着外部发展形势、高新区发展阶段与战略重点,以及主要领导认识的变化,管理体制机制随之调整。
三、长城所陪伴高新区改革创新
长城所的30年,是陪伴高新区发展的30年,也是持续参与高新区管理体制机制演变历程的30年。早在1995年,长城所就承接了北京试验区(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前身)的“一区多园”发展模式课题,后来陆续承接了襄阳、连云港等高新区等管理体制机制研究课题。近年来,《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出台后,高新区迎来了一轮新的改革热潮,长城所陆续为成都、东湖、合肥、郑州、株洲、佛山、大连等多个高新区提供管理体制机制咨询服务,在管委会+公司、一区多园、政区合一、法定机构、组织机构设计、岗位设计、聘任制、绩效考评、薪酬激励、国有平台公司改革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国家高新区是我国新技术、新产业、新物种最活跃的区域,进入第四个十年,率先面临新经济生态对管理体制的新需求,其战略定位、功能使命、发展逻辑也有了新的内涵,呈现生态共治、数据驱动、平台引领等导向,迫切需要建立与外部时代特征和自身发展需求相匹配的管理体制机制。2021年,长城所成立了“新治理研究中心”,重点研究开发区管理体制机制、治理创新等方向。面向未来,长城所有志于与各高新区一同持续探索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构建适应新时代新阶段的新治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