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敏洪剽窃案若发生在美国
(2009-05-23 00: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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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敏洪剽窃案若发生在美国
俞敏洪剽窃案若发生在美国、被人起诉的话,他能逃脱法网的概率微乎其微。
根据岳德宇的博客,有三个起诉剽窃他的《三三速记英语词汇》案子已经由法院判决剽窃成立。如:
《魔法英语单词短语随身记》(薄冰教授任总主编),于2008年1月被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数月后被判决为剽窃成立,法院下达了“(2008)西民初字第1650号”民事判决书”。
《全国英语等级考试词汇巧攻巧记(第一级)(作者署名:刘颖主编),也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为剽窃成立,法院下达了“(2008)海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和二审法院判决书。
据岳德宇的博文介绍,法院已经判决的剽窃案中,有两个跟他起诉俞敏洪的案子“类型完全相同”。
俞敏洪在美国会输的道理很简单。美国实行Case law,判例法。定义是: The law as established in previous court decisions. 即:由法院以前的判决而确立的法。
establish,有“确立、证实”、以及“被永久性的接收、承认”的意思。此处,中文很难领略出该单词的内涵。
法院对案子的判决,体现出法律规范效力。这是已经被证实、确定的法律规范效力,是应该被永久性接收、承认的。以剽窃《三三速记英语词汇》案子来说,2008年已经有类似的案件判决剽窃成立。那么,类似已判决的案子所确立的法律规法效力,应该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既然俞敏洪剽窃案跟已判决的剽窃案“类型完全相同”,很简单,“遵循先例”,同样判决剽窃成立。
只有上级法院可以不必“遵循先例”。或者,案子类型根本不同。此“不同”,当然不是指被告的地位、势力等,而是案子本身。
实行判例法,对法官来说,既易又难。易的是,若有先例,“遵循先例”即可,不必费什么脑筋。难的是,若无先例,必定要花费精力、发掘智慧去创造先例。由于所有的案例都将公开印行,所以,法官处于全民的监督之下。
与美英等国不同,中国跟德、法、意等国一样,是大陆法系国家,实行成文法(Statute law)。它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和公布的,以文字符号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判案必须“有法可依”。中国法院不承认先前的判例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法院判案的依据是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文。岳德宇的前几个起诉他人剽窃的案子,法院一定是依据有关的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文来判决剽窃成立的。
那么,同样的“白纸黑字”到了北京二中院为什么就得出截然不同的结果,让俞敏洪赢了官司呢?
那主要是因为法律条文不可能具体化、细节化到每一个案子,也就是说,律师有条件钻空子,法官有条件专断。财大气粗、有权有势的人,就能使鬼推磨,作出不公正的判决。受害者只能再往上告,指望遇到一个有良知的、不枉法的包青天。
岳德宇起诉俞敏洪,如果证据确凿,应该是有信心打赢这场官司的。法官也会从自己私心的角度,如,自己的乌纱帽,来权衡利弊:是否要死保俞敏洪。
最后,即使因对比力量的悬殊,岳德宇输了这场官司,他将赢得的是广大知情民众的同情。同时,他的维权的执著精神,将会使得那些枉法的法官有所顾忌、有所收敛。岳德宇,同其他“讨说法”的百姓一样,名字将载入健全中国司法制度的史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