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古时女子入狱缘何公然遭受性侵犯
(2009-10-29 12: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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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文化 |
分类: 历史人文 |
笞杖是中国古代使用得最广泛的刑罚。一些朝代规定笞杖之刑是杖臀,即打屁股。若是妇女犯罪需用笞杖,也是杖臀。宋、元两代都有“去衣受杖”的规定。
明代沿袭旧制,规定妇女犯了奸罪需要笞杖者,必须脱了裤子裸体受杖。这对妇女来说,不仅是残酷的皮肉之苦,也是难堪的精神之辱。
明代的这条规定造成一种社会弊病,民间亲戚邻里若有因小隙而成仇怨者,一方就捕风捉影,寻找事端,指控对方家中妇女有奸情,然后贿赂官府,让官府逮捕妇女裸体受杖。到执行刑罚那天,原告一方事先选约集亲友,一齐来到公堂,名曰“看打”。
他们又花钱买通行刑衙役,在行刑时对受刑女子百般凌辱。衙役干这行是很在行的,他们的手段有“掘芋艿”、挖荸荠”、“剖葫芦”、“剥菱角”等名目。
有时县官还未升堂,衙役先把被告女子裤子脱掉示众,随即拉到门前大街上。
审理案件还有一种惯例:被告妇女必须光着脚过堂。未过堂之前,先在衙前戴着刑具暂押。无赖子弟们就怂恿衙役把这女子的鞋子脱掉,裤子褪下,有的人顺手把鞋子拾去,满街人随意传看。
如果这天县官不出堂,第二天照样寻闹一番。在过堂之后,还要监押在衙门前示众一天,无赖子弟又来终日围观,抚摸挑逗,上下其手,肆意玩弄。有些女子羞辱难耐,当场碰死。
明朝嘉靖年间浙江总督胡宗宪因罪被逮捕后押送进京,他的妻子和女儿在杭州均被拘捕,就受到这样的侮辱。
清代女子裸体受杖的做法有增无减。
晚清有这么一件事:有个年轻的县令,为人轻浮好色,最喜欢谈论桃色新闻。他审理案件,有年轻美貌的女性,就一定要故意牵扯,定为奸情,要女子口中详细讲出奸情的经过细节,说是问案,其实是为了满足他的变态心理。
女子不讲的,他就让人把她裸体行杖,然后,这些可怜的女人还要供他百般玩弄蹂躏。
他常对人说:“刑律上明文规定,妇女犯罪应决杖者,‘奸者去衣,余罪单衣决定,妇女犯罪应决罚’。行杖时是打臀部的,所谓单衣就是单裤,去衣当然就是去裤了。”
后来,他贪污罪被处死,家产被籍没,妻子流落为娼,当时的人纷纷说这是因为他长期裸杖玩弄女子得到的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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