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营农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
职工作为承包人,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法定用益物权。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基于什么取得?什么时间取得?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什么是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是发包方(农场)与承包方(职工及其子女)关于承包农场国有农用地土地使用权的一致的意思表示。
《土地承包协议书》等书面合同是典型的承包合同。
发包单位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明确了承包土地范围、数量和期限的,属于承包合同。
没有书面合同的子女,交纳了土地租金(管理费)、实际耕种土地、享受土地直补的,根据《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承包合同成立并生效,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承包期内发包人能否收回土地?
该权利非经法律规定事由不能剥夺。《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
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适用本编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是仅次于宪法的国家基本法,任何其下位阶法不得与其相抵触。
现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央和国务院及各级政府均规定,承包期间不得擅自收回农村土地(含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哪些情形下可以收回?
2、依照法律规定收回。如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弃耕抛荒连续2年以上等。
3、承包人自愿交回。
六、农场国有农用地能否通过征收途经收回。
《民法典》、《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均规定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那么,国营农场能否通过征收、征用途径收回土地?
不能通过征收途径解决。征收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行使行政权取得集体、个人财产所有权并给予补偿的行为。
国营农场的国有土地并非集体土地,所以不存在土地所有权征收问题。同时,农场也不是法定的征收主体。因此,国有农场收地的行为不属于法定的“征收”行为。
虽然不是征收,但是,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政策等均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仍然有参照征收标准获得补偿的权利、获得困难救济、
七、农场通过什么途径能够收回土地
1、依法收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5)33号】第十三条规定:“严禁擅自收回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需收回的要经原批准用地的政府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妥善解决职工生产生活困难,依法安排社会保障费用。”
2、承包人主动同意交回。
(1)同意交回意思表示如何认定?
首先,必须明示的意思表示。涉及民生根本性生活生产资料,必须书面同意。
其次,不可以默示推定。该项财产权利属于绝对权,非权利人明示放弃,不可以剥夺。“按自动放弃处理”的法律后果只能是放弃公司签约意思表示的承诺,绝非放弃承包经营权。
(2)国营农场收回土地能否通过承包人同意放弃途径实现?
能,而且是国营农场实现收回土地的最简捷的途径。
第一、减少国家行政权介入,一方面减少事先征询承包人意见和调查、准备必备材料并呈报审批的法定程序,另一方面避免了补偿、被起诉和其他风险、责任。
是否同意流转及流转协议内容,属于职工意思自治范畴,公司不得强制缔约,更不得随意强制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国有农场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补偿?
必须补偿,而且还要保民生。【中发(2015)33号】第十三条规定:“严禁擅自收回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需收回的要经原批准用地的政府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妥善解决职工生产生活困难,依法安排社会保障费用。”
九、补偿标准如何确定?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的规定:参照征收集体农用地补偿标准。“因国家经济建设或地方公益性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的,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依法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应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计算,并安排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国有农场因土地被收回而不具备失地职工基本安置条件的,各地应将失地职工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再就业体系。具备安置条件的,在安排失地职工新的劳动岗位后,国有农场可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用于农场基本农田的建设保护和补充社会保障资金”。
十、土地收回对已经流转土地的影响
如果依法收回,属于情势变更,承包人不用对解除合同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应当将属于经营人的补偿支付给经营人。
如果系非法收回,不能产生解除土地流转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承包人对经营人的违约责任应当由发包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