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无因性的排除与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中的反诉和抗辩
(2018-08-14 21:16:37)一、票据无因性的排除,使反诉有适用空间。
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与作为其发生前提的实质性原因关系相分离,从而使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再受原因关系的存废或者效力的有无的影响。因世界两大法系均采用之,唯有我国予以限制,所以,审判实践中经常发生票据债务人以基础关系提起反诉,法官不予受理的现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与其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提出抗辩,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的,持票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了约定义务。”据此可以反诉。
二、票据无因性的排除,使抗辩权得以充分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三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据此,我方可以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