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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当事人因和解撤诉的可以免交诉讼费

(2018-07-01 17:13:42)
案例:甲起诉乙离婚,因财产争议标的额较大,相法院预交诉讼费10余万元。现双方自行和解,原告甲欲申请撤诉,但是法院按照《诉讼费收费办法》规定,仅退还一半诉讼费。甲担心因诉讼费问题双方继续闹矛盾,因此甲在提交撤诉申请同时提出全额退费申请。
法院最终全部退还了诉讼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2016〕14号
第38条规定:“ 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当事人接受法院委托调解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减免诉讼费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或者不履行调解协议、故意拖延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增加其诉讼费用的负担部分”。

此前,于二00七年四月一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六条规定: 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
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虽然不属于上述四种司法解释形式范围,但是,对各级法院具有指导作用,具有”执行力“。例如,1992年发布的民诉法指导意见,作为司法解释适用23年,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民间借贷指导意见都在指导着司法实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是在2015年12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后,按照中央和国务院的意见随即发布的,因此与国务院公布的诉讼费收费办法不相矛盾。
当事人因和解申请全部退费,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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