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纠纷不适合首先选择督促程序(支付令)解决——诉前服务第12天
(2017-02-01 21:33:38)
今天来了一位物业公司代理人来立案索要物业费。了解基层法院的督促程序(支付令)的经济、便捷等优点后,打算申请支付令。经与立案窗口庭长和法援律师研究认为:物业纠纷不适合首先选择督促程序(支付令)解决。
首先,物业服务合同是双务合同,物业公司负有对待给付物业行为的义务。
第二,在业主对物业服务提出履行瑕疵,甚至否认物业服务行为时,物业公司对物业服务义务负有举证义务。
第三,业主提出异议,多半为实质性异议,在物业公司不明示放弃诉权情形下,直接转入诉讼(共同体中的律师也表示其申请物业费支付令成功率不高)。
当然,就物业纠纷而言,如果选择对抗激烈的一两个纠纷,经审判确定该小区一定时间段内同类物业服务履行情况,形成已生效判决后,可以依据该生效判决,就同类同期物业费债务申请支付令。
该代理人最终很聪明地选择了诉前调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