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能否对专属管辖提出异议
(2016-02-18 20:58:20)
在民事诉讼中能否对专属管辖提出异议?实践中很少涉及,因为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专属管辖范围规定明确,当事人很少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是不排除个别提出专属管辖权异议的现像。
争议观点一:
民诉法第127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权,从文意解释,管辖权是最上位概念,应当包含所有类型的管辖权。因此,当事人有权提出管辖异议。
观点二:
当事人无权针对专属管辖提出异议。理由:
1、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和强制性,因此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自由。
2、专属管辖属于法院依职权审查范围。
3、专属管辖范围法律规定明确。
4、违反专属管辖,案件可以通过一审不同审判阶段由立案法官和庭前准备人员及审判法官审查以及二审和极个别案件的再审审判程序救济途径解决。
5、符合诉讼经济与效率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