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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庭长办案或使司法人力资源配置倒退十年

(2014-12-21 23:26:45)

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司法改革的步伐加快。

在人力资源配置方面,在法官即将实行“员额制”背景下,许多法院在大力宣传和“实行”院庭长办案。

看似“去行政化”在法院内部进步了,院庭长屈尊上审判一线了。其实是在法官员额制等司法专业化背景下,或不得不向一线靠一靠,或提前占上专业法官的位置。但是,现实不容忽视:不顾现状的盲目推行,结果必然适得其反。

首先,院庭长的素质(不仅仅是专业素质)问题。从集合概念上讲,目前很多法院的院庭长并非专业人员:有的是乡镇干部、地方党委政府行政干部出身,有的是高中甚至是初中毕业,读了党校等法律本科,通过90年代法院内部授予的法官资格。他们在担任院庭长后很少办案,因此,其作为办案法官的能力及其有限。这就是实行院庭长办案的法院里,院庭长多半只是当当审判长,不做办案人的原因。同时,这些人中还有很多社会关系复杂的“大手”,对独立、公正司法是很大冲击。

其次,院庭长办案,引导的是论级别、论资历的行政等级制的延续,本质上没有“去行政化”。院庭长过去平时不办案,为什么现在实行员额制要涨待遇才办案?原因就是各级领导班子不会主动抛弃自身行政老大的级别利益而屈身落个待遇相对低下的行政人员的下场。

第三,年轻的专业的新法官进路受阻。地方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专业法律本科以上学历、通过司法考试和省召统一公务员考试的新法官成批进入法院只是近七八年的事情,他们中的大部分人在审判一线。如果院庭长首先任法官的话,审判一线的很多新法官就必然被迫让出法官职位。结果是非专业法官倒流!

第四,院庭长办案使人力资源劣化,并非司法改革。司法改革是司法资源(包括人力资源)优化的过程,而院庭长办案恰恰是劣化了人力资源配置。

对策:

一、规定硬性标准:如司法改革后的审判法官起码应当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等。

二、案件繁简分流,院庭长必须承办重大疑难案件。

三,人员分类管理:给院庭长、司法辅助人员、行政人员一些待遇,让他们相对有待遇、有尊严,以减少改革的阻力。

四、建立系统的法官评价体系。

 ......

总之,院庭长办案是个伪命题,是当下对法官办案的曲解,认为院庭长是法官中的法官,是法官中的权威。当逐渐去行政化,真正实现法官职业化后,那些院庭长也将和“法院干部”一样被埋入历史,留下来的是未来的真正的职业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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