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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地区法律工作者培训课件——诉调衔接背景下的法律服务(提纲)

(2014-05-27 04:16:33)
新民诉法58条规定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诉讼代理人地位——和诉调衔接制度(122条先行调解、95条邀请调解等)一样,同在司法大众化背景下写入新民诉法之中,如何适应角色。
诉调衔接指法院诉讼与人民调解、行政调处、行业调解、商事调解、仲裁及其他非诉讼方式相衔接的共同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纠纷解决机制。
 诉调衔接价值取向与法律服务

一、公平正义

法官、法律工作者都有一个共同目标——维护公平正义。但是实践中却不仅如此。

原因:集合纠纷多元性(劳动争议、医患纠纷、拆迁纠纷等大量出现)

个体纠纷正义多元性(原告、被告、法官、公众可能有不同的正义观,而且是变化的、不确定的——特别是媒体导向等影响下)导致法官在案件的裁判中对公平正义难以取舍,因此,多调少判是必然。

例如,群体劳动争议代理风险评估(一案2万代理费、甚至几十万风险代理)

政治思维背景下,

企事业发展与劳动者权益保护(美国作家索洛曾在一本书上说过,美国铁路的每一根枕木下面,都横卧着一个爱尔兰工人的尸首。1937开工建设的当时亚洲规模最大,使用至今的丰满水电站估算死亡5110人。满洲劳工协会介入,建立“劳工慰灵塔”)——经济发展中劳动保护进步

医疗社会服务水平提高与患者权益保护(医生红包、回扣的犯罪打击、民事医疗事故认定艰辛)

政府主持拆迁的公益事业和发展经济与被拆迁人的权益保护

可见,在政治思维角度的公平正义背景下,用人单位(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开发商具有其正当性和正义性而居强势。

法律思维背景下,

劳动者的保护立法层面比较健全,但是司法层面困难重重

例如,某厂职工劳动争议6次发回案

经济思维背景下

强势机构利益与弱势群体利益

综上,法院要多调少判,而提供法律服务的导向也应如此。

选择服务方式上应当多选择援助性法律服务,尽可能避免风险代理。

 

二、法院职能与法律服务

1、法律规制职能(也称公正审判职能,具有被动性、司法垄断性)国家法垄断,对法官、法律工作者有较高的专业和职业道德要求。但是,司法现状所限,要求多调少判。

2、纠纷化解职能(主动性、互动性)——国家法与其他社会规范并举

三、司法资源(权力资源、人力资源和经济资源)配置与法律服务

1、权力资源:公权不介入私权之批判吸收

2、人力资源:精英化、大众化

3、经济资源:诉讼高成本——诉讼费、代理费、评估鉴定飞,保全担保,人情费等,法院高支出。

 

四、法治制度条件视角下谈立法、司法、法官与法律服务者

1、国家法与民间法

2、法律决定的预测性与正当性

3、法官职业化(专业化与大众化)

4、律师与法律工作者

 

五、法官视角——如何代理

1、正确行使诉权,避免架诉

(1)滥诉问题

例如,不动产买卖合同中,由于房地产增值,出卖人反悔,要求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认定合同无效。

(2)诉讼程序僵硬性、对抗性、高成本性、无情性

2、选择诉

(1)诉及诉的性质(定性)

“无争议”之诉

 

(2)类别:强调牵连之诉

3、确定主体

案例,主张涂销他项权利登记仅起诉抵押人

4、诉讼请求

(1)是权利而非义务

(2)物权意识:仅认定合同有效而不主张物权,如土地承包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混同等

(3)不动产双重交付:例如,甲出卖给乙有甲母居住的房屋,后甲不配合更名,其母也拒绝搬迁,乙起诉返还原物。

5、组织证据

 

5月30日上午,在九站农大授课,结合法律工作者工作特点,按此提纲,基本脱稿交流。课后,市司法局课酬1000,一份葬礼500,婚礼200,尚余300大元不知怎么花吉林地区法律工作者培训课件——诉调衔接背景下的法律服务(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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