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老人”问题的新春思考——以多元调解为视角
(2014-01-31 00:03:19)“扶老人”纠纷在春晚的再现,又唤起了当年兄弟法院的扶老人案的痛苦回忆。
痛苦使人思考:
一、公平正义问题
当事人来法院的目的是追求公平正义吗?
有人回答“是”,有人回答“不是”。
那么,被扶老人提起诉讼,是为得到赔偿还是为了公平正义呢?扶老人者参加诉讼进行对抗是为了不赔上“大奔”换自行车,还是为了公平正义呢?
可以想见:诉讼中,当事人首先追求的是利益。在此基础上,原被告会形成各自利己的公平正义观,然而这些和法官裁判的公平正义可能均不相同,与社会公众的公平正义观可能也有不同——公平正义本身就是是多元化的,不是一个简单的是与不是可以回答的。
二、单纯依靠国家法真能解决扶老人问题吗?
谈起这个问题,难免回想起南京扶老人案
事件回放:
媒体版
发生于南京市一起引起极大争议的民事诉讼案。案情是:2006年11月20日上午,65岁的徐寿兰老太太在公交车站跌倒受伤后,被江苏泗阳籍26岁青年彭宇扶起,并在老人请求下将其送到医院。结果老人说自己是被彭宇所撞,彭宇坚决否认,后来,老人把彭宇告上法庭。经四次审理后,南京市鼓楼区法院的判决书称,“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
法院认为,如果彭宇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老太太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说明事实经过并让老太太的家人将她送到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判决书写道。并裁定彭宇补偿原告百分之四十的损失,即四万五千多元。彭宇提起上诉。结果在二审期间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上诉。据悉,该案和解的结果是彭宇承担了10%的责任,赔偿1万余元。(《成都商报》3月16日)
三、法院裁判在扶老人纠纷裁判中可以实现其正当性和可遇见性的统一吗?
四、扶老人纠纷化解反映出法院的法律规制职能和纠纷化解职能的相对弱化
五、扶老人纠纷与国家公权不介入私权
六、扶老人纠纷与法官
七、扶老人纠纷与律师
......
太晚了,有时间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