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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已经完成一场局部司法革命

(2013-01-11 19: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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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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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指推动事物发生根本变革,引起事物从旧质变为新质的飞跃。

就基层法院而言,是指司法资源配置得道明显优化,进而实现质的变化。

一、司法资源的优化

1、权力资源配置优化。

A、遵循“公权不介入私权”法律规律和本土纠纷化解特点,基于法院纠纷化解职能而能动司法,运用“东方经验”和人民调解等社会资源,以法院立案窗口为枢纽,以法院附设调解为平台,广泛诉调对接,将大量矛盾化解于诉外。2008年再次“革命”以来,每年有约50%的民事纠纷化解于诉前(即从宏观上国家司法权减少了对小额、简易、冲突小的家族、邻里等私权纠纷的介入)。

B、立案后,通过繁简分流,将约60%的民事纠纷分流到速裁审判组织,让当事人更便捷迅速地得到司法救济,同时,使司法权适度介入私权(如审判组织为独任、审限短等)。

C、在诉讼保全、先于执行等体现国家司法权威的领域,扩大司法服务范围,促进纠纷及时化解和对将来判决执行的司法保障。昌邑法院财产保全使用率达到诉讼案件的18.9%,在地区首屈一指。

2、经济资源的优化。

A、为当事人节约诉讼成本。据2008年统计,当年诉前化解纠纷1081件,为当事人节约诉讼费65万元。还有相应的代理费、交通法、“人情费”等等不可计量。

B、为法院节约司法成本191万元。当然还有不可计量的管理成本、错误成本(上诉、再审、发改、信访......)等等。

3、人力资源的优化。

A、彻底实现法官精英化。例如,民一庭从16名法官减少到6名,从5年前无一通过司法考试、无一法律院校全日制毕业到现在全部经正规法学教育、法律教育并通过公务员考试和正规培训上岗的全新法官。

B、大量法官从事诉讼服务工作(送达、保全、鉴定等),以满足当事人对司法服务的需求。例如,5年前立案保全、送达仅有两人,现在是8人并配备两台警车。

二、质变

1、审判质量。以民一庭为例:2008年前,平均发改逾90件,而近5年,平均仅不到16件。

2、信访大幅度减少。一把手敞门接访,本主管更是门可罗雀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已经完成一场局部司法革命

3、廉洁性质变。彻底改变法官“吃完原告吃被告”的形象。甚至某领导向院长告状:你们民庭庭长有问题——“请他吃饭他不去,肯定是对方托他了”。我们党组听说后都笑了——我们信任和了解我们的法官,同时,我们的法官没辜负党组的信任。

4、国家法占据主导地位。在与“民间法”、“潜规则”的博弈中,我们实现了国家法的绝对主导地位,法官在最大限度地维护着司法权威。在干预面前,法官能够“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号准脉,看准病,对症下药”。这一点法官的基本职业要求,在现实的司法环境下似乎难以想象——但是实践中,我们的法官真的做到了——因为我亲历了审判和管理——否则也不会让我很难接待到上访——谁受益谁知道哈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已经完成一场局部司法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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