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在美国和警察斗嘴”
(2012-03-31 18:5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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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早上又看了一篇文摘。盖言:
同胞一女,在美国新买一车,在居民楼下大鸣其笛,遇警察管制。
但其先提出,没有警示标志,人家指给她看。
其又提出,设置不合理等等,最终警察礼貌地提醒其注意并为不能充分说明警示标志的合理性而致歉后,放弃处罚决定。
该女愈加兴奋,又见一蓝牌禁止左转标志,恰又遇警察。
该女又是一番狡辩,警察又致歉而放弃处罚。
女得意地给祖国刊物撰此文,大吹其善辩之道,最后让同胞深思。
我想,其主旨可能是想把洋人的“文明”司法制度与国内的“司法腐败”做一比较。
但是,换位思考一下,如果那两位美国警察整天都遇到我们那位女同胞一样的违法者,而他们每天都如此执法——那么国家的司法制度还能运转吗?
社会文明、法制文明离不开社会发展的阶段性和综合性的现实基础。
在美国能够体现的法的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冲突比较结果,换到另一个社会环境中,可能是另一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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