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舍身擒贼而遭辞退的比较思考
(2012-03-29 07:5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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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早晨看了一段小故事:
一位退伍军人在一家银行谋得一份保安工作,工作任务是巡查营业大厅,发现危险事件,立即报警。
一天,来了两名抢匪,一人持枪,一人持刀。抢钱过程中,被该保安孤身拼死擒拿,保住了银行财产,现场人员也因此脱险。
第二天,银行负责人请他到办公室。保安以为会获得奖赏。但是,出乎他本人意料的是:他被辞退了。
辞退理由:
1、违反职责规定。银行规定的保安工作职责是:遇到暴力事件应当报警,而不是舍身擒拿。
2、银行财产安全由警察负责。即使被抢,会由警察事后破案、追赃。
3、银行财产已经在保险公司投保,即使警察追不回来,财产损失也由保险公司承担。
4、保安的“见义勇为”行为,将现场其他人员陷入险境,一旦造成储户、银行工作人员或者保安本人人身损害,银行将负担巨额赔偿。
看了这段小故事,按照中国人的判断,认为很荒唐,但是,这个故事发生在美国。
思考:
1、法律决定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首先,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高,人身损害的经济赔偿也会高,因此,人们会获得更多的人身安全法律保障,从而体现出法的自由价值的高位阶。其次,发达的物质文明,要求法律体现出权利本位特点。
2、法律受其他上层建筑的影响。如果警察普遍没钱不办事,给钱少了还不办事,即没有健全的警察安保系统,那么就会到处提倡见义勇为。而越是宣传见义勇为的社会,越是昭示这个社会的人们平时“见义而不为”。正如老子说:众皆知其善斯不善矣。
3、法律的实施还受社会诚信体系影响。如果在保险公司拒赔和骗保横行的社会,人们在权利保护方面自然要把见义勇为和私力救济排在第一位,而法律的事后救济还不一定排到第二位。
因此,不同社会可能有相同的法律条文,但是,真正在运行的法,不一定都是相同的条文。不同的社会还是存在不同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