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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纠纷治理

(2011-12-10 21:12:17)
标签:

杂谈

关于我所工作实践的内容,想了很长时间,觉得应该搞个什么名字了。

事前我并不知道什么是“东方经验”(至今也不太清楚),也不知道国外的ADR到底是怎么回事。

只是面对“太不像话了”的现状,一边探索一边修正。

这期间,2004年最高院出台了“委托调解、邀请调解”的文件,开始大致有了工作方向和信心。

经过多年的努力,逐渐形成了团队力量,成果凸显出来。

最近一个时期,突然很多人关心起“昌邑经验”的名字了。

有说党委主导的什么什么,有说法院主导的什么什么,——还有很多说法。

但是,基于本人的出发点,这是以法院附设的非诉讼调解机制为龙头的一项法院对纠纷的治理工程。

其基理是两个职能(法律规制和纠纷化解)、三个资源(权力、经济和人力)、四项要件(立法、司法、法官、律师)、五个法治理念(是附会的)

太抽象了——这些是给自己看的法院的纠纷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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