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法院到交管行政机关设立交通法庭是创新吗?

(2011-12-06 07:14:48)
标签:

杂谈

昨天下班的时候,民一庭庭长给我送来一份交警大队送来的“联合工作纪要”,内容是“2010,法院与交警大队召开联系会议,在交警大队建立交通事故处理巡回法庭”等等,说是为了应付上面检查请法院盖章。

接到这份“纪要”,首先不是思考这种工作态度如何,更令我思虑的是这种“时髦”的做法是创新吗?有存在的合理性吗?

第一,此做法不仅是复辟行政司法合一,而且丧失司法的独立性。在府衙问案,是中国人再熟悉不过的几千年的历史传统,不再赘述。

第二,在捉襟见肘的司法权力资源、经济资源和人力资源上再增加负累,恶化了国家资源配置。

第三,司法权威的损害

第四,法律服务市场的混乱(滋生掮客)

第五,损害司法廉洁。法官离开严格的程序和监督,易引起公众的“合理怀疑”。

第六,工作掣肘:交警以附设仲裁(高“收费”)、人民调解(免费)等,法庭的进入,在“利诱”之下,审判工作必然混乱。基于这一点,其实交警也并不积极引入“司法权”(这也是我多年来多次和交警部门提出多元调解衔接未果,而今不得不来“造假”应付的原因之一)。

昌邑法院早在十几年前就在交警部门设立了交通法庭,后来不得不撤回来,什么原因?......

所以,不符合法律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活动,只能成为到处务虚(甚至造假)的时髦的运动。在司法界,被批评者称之为“运动式司法”,不会真正有生命力。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