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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企业该不该在供热系统加注防丢水剂?

(2010-12-17 04:00:45)
标签:

杂谈

前几天在《新文化报》上看到一篇文章:长春市某小区居民洗漱饮用的自来水变成红色——因为供热企业在供热系统加注了防丢水剂。

吉林市江南的几个小区部分居民也反映:最近几天家中出现刺鼻的怪味,几经查找,原来还是供热企业加注防丢水剂进入下水道所致。居民和供热部门交涉,供热公司说是为了防止窃热。

那么供热公司的做法到底应该不应该呢?

从法的价值判断,供热公司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基础,地方应当及早立法禁止。

首先,从法的自由价值角度判断,供热公司的行为有违这一法的最高价值取向。人们最重要的自由是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网上虽然有防丢水剂的销售广告,但是,其安全性没有权威质检部门的认证,起码人们不了解其是否影响身体健康。通过人的生理本能反应,这种带有颜色的自来水和难闻的气味是对人体有害的,起码是具有危害人身健康的危险。这些可以构成居民排除妨碍的维权理由。

同时,人们享有广泛的生活自由,特别是在自己的居住空间之中。而来自居室的这种严重的不安全感,严重干扰了人们生活自由。

从供热公司角度看,其同时也享有广泛的商业自由。但是,其牟利的自由与广大居民的生活自由相冲突时,法律当然应当首先维护更广泛主体的基本权利。因为供热公司这种与人们维护基本的自由权相悖的行为不可能成为公益行为。

其次,从法的秩序价值判断看,供热公司的行为增加了社会对抗因素,影响社会和谐。不仅供热公司与居民之间会产生对抗情绪,而且在居民之间也会出现邻里纠纷,继而产生多种物业纠纷,甚至出现治安和刑事案件。

再次,从利益价值判断,供热公司的行为是维护一己私利而损害了广大业主的利益。抛开今年我市供热费入冬前涨价业主刚刚补交了涨价的供热费因素,供热公司的利益损失是少数窃热居民的行为和管道设施等问题造成的。供热公司不顾更广大居民的公益,甚至采取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维护自身利益,显然是在滥用法律赋予的自由权利。

当然,供热公司的利益可以探索更有效的方式来维护,生产厂家也应当在其他方面积极发明创造,生产出安全的利益平衡设备,例如性能可靠的热水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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