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室的故事10
(2010-09-16 11: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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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2007年9月,女甲猝死。同年10月1日,甲夫以甲女儿(已独立生活)的名义与甲姐、甲妹订立如下“继承协议”:
第一,甲女儿继承甲全部遗产。第二,甲女儿给甲母(姥姥)一万元;给甲妹(老姨)一万元;给甲姐(大姨)五千元。
协议签订后,甲妹找年迈、不识字的甲母在事先签好的名字上按了手印。
两个月后,甲母知道女儿亡故,来法院起诉外孙女(甲女儿),要求继承甲的遗产。
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该纠纷转入法院附设的多元调解室。
经过几次反复调解,一个月后,甲女儿再给付甲母(姥姥)一万五千元,各方和解。
评析:
这是一起常见的继承纠纷。但是,可以预见,如果进入诉讼程序,这是一起比较复杂,而且需要较高的诉讼成本支出和较长的诉讼时间(司法救济迟延)。
一、协议效力问题。“继承协议”的当事人未依据国家法律订立,如果进入诉讼程序,得到的将是对协议效力的否定性评价。
首先,甲夫在无女儿授权情形下,订立的关于继承权和物权协议是无权处分行为,特别是代女儿赠与的部分。甲姐和甲妹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也无权处分第一顺位继承人甲母的继承权。其法律后果只能是效力待定。
对该协议的效力完善,只能是甲女儿和甲母的追认。
而该纠纷的诉前化解,恰恰是在甲女儿给付姥姥(甲母)一笔钱后,一方面使遗产分配协议效力得以完善
,另一方面使家族内部在情理畅通的情形下,化解了纠纷。
二、此纠纷诉讼解决的高成本性。如果此纠纷进入诉讼,首先是需要聘请法律专业代理人代为诉讼。从当事人签订协议情况看,当事人对国家法基本无知。因此,法律服务成本支出在所难免。
其次,关于遗产中的不动产、股票等财产价值,需要通过评估才能确定,当事人很可能要承担此项诉讼成本支出。
第三,关于遗产范围等证据收集成本支出。
第四,诉讼费、保全费和交通费等诉讼成本是必须支出费用。
三、此纠纷诉讼解决的迟延救济性。
首先,此纠纷当事人和第三人人数较多,送达周期可能较长(如有下落不明者,则需半年以上的审理期限)。
其次,关于遗产的评估和可能出现的协议笔迹鉴定通常需要很长时间。
第三,此纠纷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在合议庭认识不一致的情形下,可能要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评议时间可能较长。
第四,此纠纷应当属于普通程序案件,按照法律规定,至少要给当事人留出30天的举证期限。
第五,进入诉讼程序,当事人对抗情绪增强,还可能发生二审程序。(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