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浅谈民商事立案证据标准

(2010-05-06 13:02:42)
标签:

杂谈

内容提要:关于民商事立案审查问题,一直是困扰立案法官的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本文仅就民商事立案的证据标准掌握问题,从理念方面做一简要分析。这是一个比较有争议的话题,欢迎各位多提不同意见。

 

案例:甲与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房屋增值,甲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合同,提高房屋租金。甲起诉时,仅提供了双方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

很多法官认为,此案符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受理。

而我的意见则相反,此案不符合受理条件,不应受理。

首先,此案是结果可预测的纠纷。房屋增值,是市场行情的正常变化。即使超出当事人预料或突变,也不过是商业风险范畴,根本不属于情势变更范畴。同时,合同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维护交易安全与稳定,体现在司法中就是尽可能维护合同的效力。因此,不符合司法权主动干预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条件。甲的诉请根本得不到支持。应属滥用诉权行为。

第二,用“民间法”判断,甲的诉请无理。简单说,房屋增值,你单方涨价;房屋贬值,你会要求降价吗?

第三,基于以上两点,结合法官职业的特点“法官应当是基于社会公认的公平正义而寻求法律根据的职业。”对于明显滥用诉权的当事人,应当寻找法律依据,防止当事人滥诉。

第四,不予受理的法律、法理依据。

1、本案的争议标的是甲乙争议的法律关系,即甲要涨价后的房屋租赁关系,而不是甲立案提供的房屋租赁关系。

2、本案待证的法律事实是物价上涨而且属于情势变更的事实,而不是双方无争议的甲乙已经订立租赁合同的事实。而甲针对自己的诉请和事实主张没有提供任何证据。

3、《民事证据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和反诉,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而此规定中就涉及法官对当事人的起诉证据自由裁量权。对此类滥用诉权案件,应当从严掌握。

第五,民商事的立案审查,不能局限于形式审查,更不是不予审查的登记立案。民商事立案法官应当根据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对诉讼的简单而可预测的当事人错误行使诉权现象适当释明,对需要救济的当事人和滥诉当事人应当能动司法,在最求社会公平正义的框架下,对法律进行科学地解释和推理。

第六,法官能使当事人的纠纷扩大、升级和转移。因此,敞开受案,然后让法官审判,不过理想化的设计。实践中,案件受理后,从送达、申请调查保全、鉴定、证据交换、开庭、等待判决,当事人要接触很多法官,经历诸多诉讼环节。而我们的司法现状,那家法院敢保证当事人在任何一个环节都理解、都满意?最后等来的裁判结果能否让当事人满意?(特别是和别的同类案件判决结果不同或者二审与一审判决结果不同的时候,当事人很难对接触的法院和法官信服。)从立案开始,能动司法,发挥窗口“过滤”、化解矛盾和分流作用,是十分必要的。不能因为法律市场的个别不负责任、素质不高的代理人,因为没为当事人做到位而被“指导”后,发几句牢骚就迁就他们而降低立案门槛。这是真正的“司法为民”,也是为法治的良性发展铺平道路——因此,我们绝不放弃我们的立案标准。

第七,发挥立案窗口的“过滤器”作用,在全国法院已经成为常规工作要求。当然,加强立案审查的同时,还要围绕“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理念,配套相应服务硬件和软件。

......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