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应不应该组织当事人与法官对质
(2010-03-24 0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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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近些年,耳濡目染,了解一些法院组织“听证会”,让当事人当着院领导和监察部门,甚至全体中层干部的面,由当事人就监察部门无法查清的事实,公开与法官对质(法官有时就坐在法庭的被告席上)。
发动者认为这是警戒法官,还法官清白的好办法,同时,可以给当事人和上级监察部门一个交代。
反对者认为:一,对法官进行审查,必须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大家熟悉的法院组织法、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规范及纪检监察办法都没有规定此程序。因此,应当在“听证会”上首先交待举行该会的法律依据。
二,法官行使职权是法院行为,是法人对当事人的责任,法官是直接承担是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和纪律的对国家的责任。不应当让当事人隔着法院,直接与法官交锋。
三,法官即使在受审查中,与当事人的地位也不是平等的。法官职业特点是中立,不应该随意成为被告。
四,法官自身也有受自己作为普通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被投诉,只有依法配合和接受审查的义务,而没有接受无依据的指责、甚至谩骂的义务。
五,不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法官职业应当是随着法治进步,逐渐受人敬重的职业。法院也随着法官的品位提升,而逐渐树立权威(当然这不是唯一的树立司法权威途径)。如果法官的合法权益可以随意侵犯,那么谁会放心把纠纷交给你处理。
六,在法治进程中,法官的奖惩和工作保障体系尚不完备,因此,不应当在基层自下而上地创设对法官的审查和惩处方式。因为,对法官追究责任,是国家权力,而非地方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