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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查封标的物的执行异议确认之诉中不得再诉讼保全

(2009-11-10 10:40:23)
标签:

杂谈

甲申请执行被查封的开发商乙的房屋已经进入拍卖程序,此时被执行房屋的买受人丙的执行异议被驳回,刚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确认其与开发商乙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争议房屋归丙所有,同时提出诉讼保全申请。

对该申请,立案庭以执行局已经查封,不能再重复查封为由,驳回其申请。

执行局出面协调,......

面对诸多的理由,我解释了很多,但是似乎并未解决问题,因为在国家法和民间法之外,还有很多规则在起作用,法院如何抵挡,后面还会发生什么,都不好预见,也不是这里要讨论的问题,我只是想坚持一点:必须在法律程序内说理——这是我的职业。观点可以不同,因为那是职业者之间讨论的必然。

首先,诉讼保全的目的是保障将来的判决执行,而确认之诉不存在法院执行的程序。

第二,程序法是公法。公法是“法无规定即为禁止”,即法院不得在法定程序外任意创设程序,更何况是强制措施。此案在新民诉法中规定为新型案件,但是,没有相应的配套规定,因此,采取保全措施缺少法律依据。

第三,争议房屋是已经被本院查封的房屋,再进行查封,势必形成本院两个公权力的对抗,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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