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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未取得物权的房屋买卖合同订立的租赁合同是从合同

(2009-11-06 17:52:42)
标签:

杂谈

提起主合同与从合同的例子,一般都会想到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但是,如果认为仅仅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是主合同与从合同关系,那就未免视野太狭窄了。以下案例,是不是主合同与从合同关系呢?

甲卖给乙房屋一处,约定三个月后交付房屋。如果预期不能交付,则从期满第二天起,由甲租赁此房屋,并约定了租金标准。一年后,甲仍不能交付房屋所有权,经多次催告未果后,乙通知甲解除了买卖合同。乙起诉甲:一、返还购房款;二、赔偿利息损失;三、支付房屋租金。

某法官认为,租金不予支持。理由如下:

1、原告未解除租赁合同且系另一法律关系,应当另行告诉。

2、原告从来没有实际占有买受的房屋,无权出租。

我的观点:1、该租赁合同是买卖合同的从合同。即租赁合同必须以买卖合同为前提。买卖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租赁合同当然失去效力。

2、租赁合同对买卖合同的依赖在于乙必须依据有效的买卖合同才能有权占有房屋,才能有权出租房屋。

3、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在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情形下,一样发生交付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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