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区人民法院多元调解室的报告9
(2009-09-12 20:36:06)
标签:
杂谈 |
“接近正义”背景下的调解价值
讲述:调解员高洪伟
2008.7.24家住永吉县口前镇的居民周某到法院立案窗口欲起诉市某建筑工程公司。
理由是2007年周某在某建筑工程公司打工,工种是架子工,并签有劳动合同。同年9月2日下午周某在第十层吊篮内施工时,不慎左手被吊车起动绳绞伤,随即公司将周某送到了吉林市骨伤医院治疗并支付了住院费。
因考虑到家庭经济条件不好,再者只有左手不能动,所以只住了12天就出院了,出院后到处找工作都没找到。无奈之下找到了公司要求给予补偿,但公司坚决不给。原因是1、没有伤残鉴定;2、住院费由本公司全部支出。后来周某做了伤残鉴定为九级伤残,但这次公司更是无理,态度坚硬的说“不给”。
该纠纷分流道多元调解室,我了解到整个事情经过后我与该公司联系,但该公司经理说:“愿到那告就到那告,但补偿费没有。”
看到周某可怜无助的样子,引起我强烈的同情心,第二天我带着周某冒着炎热的酷暑,步行走了40分钟来到了金城公司,找到了赵经理,赵经理非常坚决的说,周某在工作中是自己不小心受伤的,况且他的住院费都是我们公司支付的,我们已经够仁慈的了,赔偿的问题就不要再提了,他影响了工期,没让他赔偿就算照顾他了。我好言相劝,耐心调解,但他的态度仍没改变,当第六次到该公司时,我义正严词的对他说,周某是在给你打工时把手绞伤的,这说明你们没有提供好保护措施,所以你们应该负主要责任,还有你口口声声说仁慈,你知道吗他家是低保户,而且还有两个儿子在上大学,妻子患有脑血栓不能自理。他又是家中的主要劳动力,现在他又受伤了,生活极为困难,而且又是九级伤残,我现在是为你们调解,如果他走到诉讼的程序时,我相信法律会做出公正的判决,到那时,你不仅是要受到法律的谴责,而且还要受到道义的审判。
张弘点评:在法院附设的多元调解室里,受害人周某“接近了正义”,在“你不仅是要受到道义的谴责,而且还要受到法律的审判”的规范下,受害人终于在诉讼前获得了赔偿。
一方面原因是在高成本、复杂、硬性、迟延的诉讼程序面前,为避免“诉累”,受害人乐于接受免费、便捷的诉前调解方式,愿意以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根据长期司法实践了解到,对多数发动诉讼的当事人而言,化解纠纷和获得权利的充分保护是其首要需求,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去追求公正的判决。)。至于赔偿义务人,同样不希望付出更高的代价去解决纠纷。
另一方面,国家制定法,特别是司法解释的逐渐细化,对纠纷裁决的可预测性越来越强,从而对赔偿义务人产生预测和行为指引作用。
但是,应当看到,受害人所获得的赔偿是不充分的,他很可能是权衡诉讼的高成本性和迟延救济性,法律决定的部分不可预测性和个别法律决定非正当性以及其他种种诉累的情形下所作出的放弃(或者叫利益的牺牲)。
“一个不好的调解,胜过一个精美的判决”这句法谚,在法治文明程度较高的权利社会无疑是被普遍接受的。但是,在法治从初级阶段刚刚起步的社会环境下,还需要以发展的眼光来审视调解的价值。应当把调解置于时代的具体现实背景下分析,进而权衡利弊。这样的权衡才是真实、可靠的。不用权衡利弊而追求百利而无一害的想法只能是一种幻想。
总之,在崇尚调解的今天,我们应当冷静思考其中的弊端,并深入了解和解决问题。但是,任何事情都是处于矛盾之中,关键看其主要方面。调解的主要方面是积极的,是利大于弊的,问题是我们如何把它运用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