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感
(2009-09-10 19:4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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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法官是在程序内,用国家法说理的职业。虽然有时辅以法理和情理,但也是依国家法律渊源的大前提做出。
然而,近年有一种随意抛弃程序法和国家实体法,时而以情理、推测等方法,武断、恣意地做出法律决定的现象出现,不能不令人担忧。
在张掖会议上,南京法官提出:“当事人通过诉讼追求的是一份公正的判决”,在此语境下是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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