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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土资源部公布《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并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修订草案规定,未动工开发建设,土地闲置满2年,经批准后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应该说,国土资源部这个举措的出发点有两点正面意义:
1、重视依法行政。土地闲置满2年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在十几年前就已经昭告天下了。全国土地闲置无数,有公开报道无偿收回的仅一二例。无偿收回无具体操作规则指引操作程序是原因之一。现在国土资源部制定《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说明国土资源部意识到了这个问题。
2、重视土地及时利用开发以促进市场供给。
但是,土地闲置满2年,经批准后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一)、不利于开发企业精心打造优质产品。
土地的最佳利用,应该是在有限的土地上建造优质产品。对一个负责任的开发企业而言,受让土地后,制定开发计划,设计初步建筑方案,扩大初步方案设计,出施工图,一年时间完全不够用。加上政府几十个部门要研究讨论,公示听取公众意见,审批等,很多精品项目都需化两年甚至更多时间做好开工准备。规定“自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划拨决定书核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可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建设,土地闲置满2年的,经批准后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不利于引导鼓励开发企业精心打造优质产品。
( 二)、不符合有关法律“平等保护公私财产”的规定。
土地使用权受让者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后,该土地使用权便是该受让者的合法财产。无论获得土地使用者是个人还是企业,其财产应该和国家财产一样受到法律保护。即使要用经济行政手段促使土地受让者及早开发建设,也断无可以无偿收回之理。
( 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正式实施可能产生两大弊端。
1、土地受让者为了达到规避“征缴土地闲置费”和免遭“无偿收回”,不得不和当地政府串通。结果是既加大了开发建设成本,又导致法规丧失了严肃性(政府喊了十几年土地闲置满2年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基本成空喊就是例证)。
2、某些地方政府官员为了给自己的“兄弟”抢地,可能给目标合法受让土地者制造困难,让其两年内无法开工建设。造成既成事实后,让“兄弟”成功受让。
(四)、土地出让现状也让《闲置土地处置办法》难以操作。
尽管国土资源部曾经通知要求各地政府出让土地必须是熟地,但全国各地特别是三四线城市,仍然难以完全按此通知要求执行。原因很简单,地方政府没钱做好土地一级开发再出让土地。因而很多建设用地仍然是生地出让。这就使土地出让后未及时开发的责任难以分清。处置难以操作。
促进土地及时得到开发利用是正确的。但立法要严肃。“土地闲置满2年,经批准后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空喊十几年成公众笑谈,如不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国土资源部再公布一个《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也肯定难有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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