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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令央企退出房地产很合法

(2010-03-22 08:15:20)
标签:

电信

新京报

法律依据

公司法

行政命令

上海

杂谈

分类: 房地产

  本文链接: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f4df98a0100hgff.html             

    

 

     3月18日,国资委决定并宣布:78家央企退出房地产业。消息传开,舆论多表赞成。

上海商报却以《央企为什么不能涉足房地产市场?》为题,发表社评,认为央企地王等现象应该尽早从真正的市场中退出,但用一种本身就带有浓厚计划经济色彩的手段来纠正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问题,并不是可取之策。质疑:可以和应当用行政命令的方式禁止央企进入房地产业吗?也有网络言论认为,国资委责令央企退出房地产业没有法律依据。

此前,3月17日,新京报发表了《国资委专家:禁止央企进军地产无法律依据》一文。该文称:“国资委一位专家表示,按照《公司法规定》,国资委主要负责央企的人事变动和业绩考核,以及重大事项决定……如果说要国资委出台禁令限制投资房地产业,并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该文尽管是以引述国资委“专家”的话报道的,但也可以看到新京报当天对此事的认识。

    毫无疑问,上海商报的质疑错了。新京报的“国资委禁止央企进军地产无法律依据”也错了。他们错的原因,在于他们忘记了或没有搞清楚国资委是干什么的。尽管新京报采访过国资委的什么“专家”。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察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资委的主要职责第一条是:根据国务院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

    也就是说,国资委是央企的老板。

根据公司法,出资人有什么权利?

出资人即股东。

公司法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公司经营什么,是买卖钢材,还是造汽车,不听出资人的听谁的?

对国有独资公司,公司法又做了专门规定。

公司法  第三节国有独资公司

第六十四条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照本法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批准。

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照本法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批准。

公司法说得这么清楚,难道还不够吗?

怎么能说国资委这个出资人,这个“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 让他出资的企业不做房地产了是行政命令呢?怎么能说国资委禁止央企进军房地产没有法律依据呢?新京报采访的是位什么“专家”?

国资委责令78家央企退出房地产业,是央企出资人(股东)根据央企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企业发展战略考虑后做出的合法决定。与行政命令毫无关系。更不是没有法律依据。

新京报上海商报错了。

国资委令央企退出房地产很合法

 新京报也罢,上海商报也罢,说话一定要经过思考,自己不了解不熟悉的,尽可能不要说。要说,说之前应仔细了解,认真研究。否则就很不严肃地误导了受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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