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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论述题

(2011-12-28 15:57:04)
标签:

杂谈

分类: 考试

试述调制法定、调制适度、调制绩效三项基本原则的关系。

答:从形式上看,调制法定原则更强调内容法定和程序法定,调制适度原则更强调符合规律和公平有效,调制绩效原则更强调调整目标和平衡协调,而实际上它们之间存在着极为密切的内在关联。其中,调制法定是调制适度和调制绩效的基础,能否适度,以及能否实现绩效目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定”的状态,取决于法治的程度;调制适度在一定意义上是对“调制法定”的展开,它在执法层面更有意义,是调制绩效得以实现的手段;而无论是调制法定,还是调制适度,都是为了实现调制绩效的总体目标,或者说是为了实现经济法的宗旨和价值。

进而言之,从法律意义上说,调制法定原则,体现了依法规范调制行为的必要性,它力图给调制行为设定法制轨道和法制边界;调制适度原则,体现了对调制手段、措施、力度等方面的要求;而调制绩效原则,则要以上述两类原则的贯彻为前提,它是对经济法调整目标的原则体现。

 

 

试述经济法“权义结构”的特殊性。

答:“权义结构”的特殊性,可以从权义配置、规范分布、对应程度等方面来提炼。

从权义配置来看,如果把职权和职责分别归入广义的权利与义务之中,则在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配置上存在着不均衡性。其不均衡性体现为,在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中,有关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的权利与义务的规范分布是不均衡的。在宏观调控法的部门法中,往往是有关调控主体的权利规定较多,而对受控主体的权利则规定较少;在市场规制法中,往往是对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受制主体的义务规定较多,而对规制主体和不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非营利性主体的权利则规定较多。

在规范分布方面,权利义务配置上不均衡性,还会演化为权利规范和义务规范在主体分布上倾斜性或称偏在性,即权利规范的分布更趋于向调制主体倾斜,而义务规范的分布则更多地趋于向调制受体倾斜。

从权义的对应程度来看,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由于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并非平等主体,因而不能像民商法主体那样至少在理论上要求权义对等,经济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也并非可以等量等质地互换。可见,经济法的“权义结构”存在着多种特殊性。这些特殊性与经济法本身的特征或特质是密切相关的,而且其存在也正是实现经济法的宗旨和职能的需要。这也是经济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重要方面。

 

 

试述金融调控法与金融监管法的关系。

答:金融调控法与金融监管法同是金融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都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二者对于保障金融业健康发展,促进宏观经济目标的实现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由于生产背景和职能属性的不同,它们在许多方面存在差异。二者的主要区别有:

二者分属于经济法的不同领域。金融调控法属于宏观调控法领域,追求实现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之间的平衡,稳定币值、控制金融风险和抵御金融危机;金融监管法则属于市场规制法的范畴,监管微观的金融活动,追求公平竞争的金融市场秩序和金融安全。

价值目标不同。金融调控法的价值目标是整体效益;金融监管法的价值目标是金融运行的秩序。

主体不同。金融调控的主体是单一的,在我国只能由中国人民银行担任;而金融监管的主体是多元的,在我国有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

管理目标和手段不同。金融调控法是以克服个人理性行为的局限性与国民经济发展的宏观性、持续性之间的矛盾,并促进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为目标的,其运用的主要手段是货币政策工具;金融监管法则是在制度上、法律上作出合理设计,实行审慎性监督和管理,具体的手段往往是在开业、营业、资产分类、资金运用、偿付能力等各个环节依法进行监管,在危机时期,还频频推出带有强制执行色彩的命令、决定,以保障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安全。

 

 

试述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及其特征。

答: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关系,或称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它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它涉及现实社会中的国民经济整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根本与长远利益。其内容十分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宏观调控关系:

计划调控关系;财税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产业调控关系;投资调控关系;储备调控关系;涉外调控关系。

上述各类宏观调控关系,涉及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体现国家宏观调控的意志,具有许多共同的特点:

各类宏观调控关系,都具有经济活动内容,属于经济关系的范畴;

各类宏观调控关系,体现着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特征;

在宏观调控关系中,政府或国家法律授权的机关始终是主导性主体,调控主体与被调控主体之间的关系,既存在着命令与服从的性质,也存在着协调、合作的性质;

在实践中,宏观调控关系已经纳入国家经济法调整的轨道。

 

 

试述防止税收逃避的制度。

答:税收逃避是指通过规避税法来全部或部分地逃脱、避免承担纳税义务的各种行为,其行为结果是国家税收的流失。

为了防止税收逃避,税法上规定了一系列的制度。从广义上说,整个税收征管制度在保障纳税人的权利的同时,其中的许多规范都是为了防止税收逃避而规定的。包括税务管理的各项制度、税款征收中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制度、税务检查制度等,都直接起着防止税收逃避的作用。除此以外,还有专门的防止税收逃避的制度,如关联企业制度、税额调整制度、对税收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税务协助制度、税收情报交换制度等。

 

 

试述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限制。

答:为了保证中国人民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的有效,《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在其办理业务时,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禁止中国人民银行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6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但不得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

对商业银行贷款期限的限制。《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8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

禁止中国人民银行对政府财政透支。《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9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对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单位、个人提供贷款的限制。《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0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是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

禁止中国人民银行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试述宏观调控权的配置。

答:宏观调控权的配置是关乎宏观调控权行使主体的重要问题。宏观调控权作为一种权力,必须对其进行有效配置,使各类宏观调控主体的权力明晰,职责明确,这样才能更好地解决集权与分权等问题,才能更有效地进行宏观调控。

宏观调控权的配置些涉及纵向与横向两个层面的问题。宏观调控权的纵向配置,就是宏观调控权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划分。实施宏观调控的主体,不能是地方政权,而只能是国家的最高政权。因为:从宏观经济的角度讲,宏观经济只能是一国范围内的宏观经济,只能是一个国家的“宏观”;从公共物品的角度来看,宏观调控是公共物品,且只能是中央级次的公共物品,其主体只能是国家的最高政权机构,而不是基层的政权机构。

宏观调控权的横向配置,就是宏观调控权在中央政府各宏观管理部门之间的配置。关于宏观调控权的横向配置,需要注意:司法机关没有宏观调控权;应对各类具体的宏观调控权作出具体的划分;在最高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还可能存在授权立法的问题。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谈谈经营者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所负的义务。

答: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做虚假宣传;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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