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简答题
(2011-12-28 15:5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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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体经济法主体简述信息公开行政性垄断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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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经济法学的基本框架。
答:从法学学科的一般分类来看,经济法学可以分为经济法总论和经济法论两大部分,每个部分都包含着丰富的内容。
经济法总论,或称经济法基础理论,是经济法学的总体上的、具有共通性的理论。经济法总论主要包括本体论、发生论、价值论、规范论、运行论、范畴论等诸论。
经济法分析,是对经济法各类具体制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理论的分析与分解。
概而言之,经济法总论主要是研究经济法总则部分的理论,而经济法分论则主要是研究经济法分则部分的理论。上述的总论和分论所构成的“二元结构”,就是经济法学的基本框架。
简述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答:依据对调整对象的二元划分,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其中,宏观调控法主体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可以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此外,还可以把经济法主体分为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两类。
简述我国政府间转移支付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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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二战后市场规制法得到进一步丰富和发展的主要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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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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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研究经济法的概念所具有的价值。
(1)节约交流成本;
简述经济法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特征。
答:经济法主体在承担法律责任方面,具有双重性和非单一性的特征。
经济法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双重性。是指其具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能由“本法责任”和“他法责任”构成。其中,“本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违反了经济法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此即经济法责任;而“他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在违反了经济法规定的同时,也违反了其他部门法规范,从而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经济法主体责任的承担上,本法责任是第一位的,他法责任是第二位的。
如果从实证的角度来看,经济法主体在责任承担上具有“非单一性”的特征,即经济法主体所承担的责任往往较重,表现为存在着多种责任的竞合。这主要是因为经济法主体的违法行为不仅会侵害具体的个体利益,而且还会侵害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因此,经济法主体往往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且还可能受到刑事制裁。
简述税收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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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行政性垄断的法律特征。
(1)行政性垄断行为的主体。
行政性垄断行为的施动者当然是政府及其部门,主体是“行政机关”。
(2)行政性垄断行为方式。
近些年来市场运行中表现更普遍、危害更严重、特性更突出的行政性垄断行为主要有:行政性强制交易;行政性限制市场准入;行政性强制经营者限制竞争。
简述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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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研究经济法调整对象的重要性。
答: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部门法,研究其调整对象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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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属性。
答: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属于法律行为,具有法律行为的一般属性。经济法主体的行为,作为特定主体的特定行为,要体现出主体的特殊意志或意思,反映主体的不同利益追求和价值目标。其中,国家一方所从事的行为,是国家为了实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所从事的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而市场主体一方所从事的行为,则是体现其自身利益追求的相关对策行为。
经济法主体所从事的行为,可能是合法的行为,也可能是违法的行为;可能是为经济法所鼓励的,也可能是为经济法所禁止的。
简述税法与税收的关系。
答:税法与税收存在着密切的联系,表现在:税收活动必须严格依税法的规定进行,税法是税收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在现代法治国家,税收与税法是一一对应的,税收必须以税法为其依据和保障,而税法又必须以保障税收活动的有序进行为其存在的理由和依据。
此外,税法与税收亦有区别。税收作为一种经济活动,属于经济基础范畴;而税法则是一种法律制度,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国家和社会对税收收入与税收活动的客观需要,决定了与税收相对应的税法的存在;而税法则对税收活动的有序进行和税收目的的有效实现具有极为重要的反作用。
简述市场规制法的责任形式。
答:财产性责任:一、赔偿;二、强制超额赔偿;三、罚款和罚金;四、没收非法所得。
非财产性责任:一、声誉罚;二、自由罚;三、资格罚。
简述欺骗性附奖赠促销行为的表现。
答:一、附奖赠表示虚假。具体表现为:数量表示虚假;种类表示虚假。二、所附奖赠品伪劣。三、恶意干预实际中奖概率。具体表现为:恶意投放中奖标志;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简述经济法的经济性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经济法作用于市场经济,直接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调整的目标是节约交易成本,提高市场运行的效率;经济法要反映经济规律;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经济法运用的是法律化的经济手段;经济法追求的是总体上的经济效益。
简述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形态。
答:经济法的责任形态,既可能是赔偿性责任或称补偿性责任,也可能是惩罚性责任;既可能是经济性责任或称财产性责任,也可能是非经济性责任或称非财产性责任;既可能外现于一些实然规定,也可能内潜于一些应然形态。在各类责任形态中,还有一些已经引起人们关注的具体责任形式,如国家赔偿、超额赔偿、实际履行、信用减等、资格减免、引咎辞职等。
简述我国的欠税回收保障制度。
答:欠税回收保障制度由一系列具体制度构成。具体有:离境清税制度;税收优先权制度;欠税告知制度;代位权与撤销权制度。
简述经营者集中行为的特征。
答:经营者集中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经营者集中行为的目的和后果是迅速集合经济力,提高市场份额,提升市场地位,对市场竞争和经济发展利弊互现。
经济者集中行为属于市场行为中的组织调整行为,具体方式包括经营者合并和不形成新经营者的股份或资产收购、委托经营或联营,业务或从事控制等。
简述我国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的主要权利。
答:保障安全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依法结社权;接受教育权;获得尊重权;监督批评权。
简述经济法责任的不同类型。
答: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作出不同的分类。
依据违反的经济法的具体门类的不同,可以先分为违反宏观调控法的责任和违反市场规制法的责任两类。
依据违法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调制主体的法律责任和调制受体的法律责任。
按照经济法的“主体组合”,把经济法上的责任分为调制主体的责任和调控受体的责任。
按照追究责任的目的,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赔偿性责任和惩罚性责任。
依据责任的性质,还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经济性责任和非经济法责任,或称为财产性责任和非财产性责任。
简述从时间维度看经济法的适用范围。
答:一般认为,从时间维度看,经济法的适用范围,也就是经济法的时间效力问题。通常,各类经济法规范,在其从制定到变更或废止的期限内,是有效力的。经济法的适用的时间上也是不能溯及既往的。这是有关经济法的时间效力的基本原理或适用原则。
经济法在时间上的效力,体现了时间对于经济法效力发生或实现的约束、限定。但是,在经济法领域,由于主体、主体的行为、主体行为的空间,可能存在着很多的不同,即使是在同一时段内,经济法对于不同主体的适用也可能存在诸多不同,因此,对于经济法的时间效力,也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简述我国《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宗旨。
答: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
简述我国征税机关税务检查权的主要内容。
答:依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资料检查权;实地检查权;资料取得权;税情询问权;单证查核权;存款查核权。
简述严格规制贷款行为,保护银行债权的主要方式。
答:贷款行为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格贷款审查,实行审贷分离和分级审批的制度;以担保贷款为常态,信用贷款为例外;执行法定贷款利率;贷款余额不得突破法定负债比例控制线;严禁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拒绝其他单位和个人强令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的要求;银行债权的保护。
简述经济法宗旨中的重要目标。
答: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目标;保障基本人权的目标;保障社会公益的目标;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目标。
简述预算和预算法的关系。
答:预算作为一种活动,是整个国家财政活动的重要内容,是国家筹集和分配财政资金的重要手段,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而预算法则是调整预算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属上层建筑的范畴。因此,预算与预算法的关系是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预算活动作为预算法予以规范的对象,必须依预算法的规定来进行。
预算作为一种法律文件,是指经过国家权力机关批准的预算,或称预算文件,它具有法律约束力,是一种广义上的预算法,但只是在特定的时期具有法律约束力。国家每年通过具体的预算文件的变动,可以对经济与社会运行进行宏观调控。
简述存款准备金制度的作用。
答:保证商业银行存款支付和资金清偿能力;调节和控制信贷规模,影响货币供应量;增强中央银行信贷资金宏观调控能力。
简述银行业市场规制的方式。
答:非现场监管,又称非现场监测、非现场监控;是指银行监管机构通过收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和财务数据,运用一定的技术方法,研究分析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的总体状况、风险管理状况和合规情况等,发现其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其稳健性经营情况进行评价的监管方式。
现场监管,即现场检查。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我国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简述证券市场信息公开行为的基本类型。
答:综合证券市场信息公开的事由、时间、内容等因素,可以分为起始信息公开、持续信息公开和终止信息公开三类。
起始信息公开,是指股票、债券首次发行信息和新发行信息的公开。首次发行股票、债券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新发行股票、债券,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依法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还应当公告财务会计报告。
终止信息公开是指对证监会因法定事由取消其上市资格的信息所作的公开。持续信息公开,是指上市公司资格存续期间依法所作的信息公开,又分为以下三种:年度中期报告及其公告;年度报告及其公告;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及其公告。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简述调制受体的义务。
答:接受调制的义务,是指调制受体应当接受调制主体依法作出的调制,遵从那些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调制。
依法竞争的义务。在其行使竞争权的过程中,不能采取不公平的方式,或者不正当竞争的手段。
简述调制适度原则的基本要求。
答:调制适度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调制行为必须符合规律,符合客观实际,要兼顾调控和规制的需要与可能,保障各类主体的基本权利。
调控适度,要求调控权的行使、调控手段的选择、调控性规范的周期变易等,都要适度。
规制适度,更强调对市场主体的权利保护以及各类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
简述税法的构成要素。
答:税法的构成要素包括实体法要素和程序法要到两大类,前者又包括税法主体、征税客体、税目与计税依据、税率、税收特别措施等,后者则包括纳税时间、纳税地点等内容。
简述市场规制法产生的原因。
答:市场竞争在市场机制配置资源过程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市场竞争在自由发展所出现的不正当竞争与垄断是市场竞争的异化。
保护市场竞争免受异化力量的銆,需要有国家和政府介入并规制市场竞争行为。
在法治国家,国家和政府的市场规制行为需要以法律规定为依据,从而使市场规制法应运而生。
简述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
答: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有符合法律规定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简述经济法与商法的区别。
答:经济法属于公法,而商法属于私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在调整对象方面,经济法调整调制关系,而商法调整商事关系。
简述我国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宗旨。
答: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廉政建设。
简述税收与税法的区别。
答:税收作为一种经济活动属于经济基础范畴;而税法则是一种法律制度,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国家和社会对税收收入与税收活动的客观需要,决定了与税收相对应的税法的存在。而税法则对税收活动的有序进行和税收目的的有效实现具有极为重要的反作用。
简述存款准备金制度的作用。
答:保证商业银行存款支付和资金清偿能力。
调节和控制信贷规模,影响货币供应量。
增强中央银行信贷资金宏观调控能力。
简述仿冒行为的特征。
答:仿冒的对象是市场价值更高的商业性标志。
仿冒的方式是使用与其他经营者相同或者相近的商业性标志。
仿冒的目的是分享市场价值更高的商业性标志的商业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