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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规定禁止家长私查孩子短信教育专家陶宏开中国教育 |
分类: 杂议杂评 |
据称,在国外生活多年的华中师范大学教育专家陶宏开曾应邀参与过这部法规的立法调研座谈会。但他日前仍坚持自己的意见,“保护孩子的隐私权与父母监护权之间矛盾了”。怎么矛盾呢?——陶专家说:“未成年人还未成型,需要父母等成人监护,现在不许他们查看其信件、日记、手机短信和聊天记录等,这不自相矛盾吗?”——这真是中国“专家界”最具有偷换概念精神的奇谈怪论!看了这种说法,我委实不敢相信这居然是出自一个号称“教育专家”的教授之口!
谁告诉你“私查”就是“不准看的”!?
说陶宏开专家在偷换概念一点都不为过!“规定”里说的是,禁止“私查“孩子短信,怎么到了陶专家口中就变成了“不准看”了?有小学文化程度的人也能知道,“私查”和“不准看”是两个概念。“私查”的意思是未经孩子许可私自查看,这体现的是对孩子的不尊重;可“不准看”性质就变了,变成了无论如何孩子的事情都不能让大人知道——这当然就不能为大多数家长接受了!
按理说,以陶宏开专家的学识,不可能连这个简单基本的词语也会理解错误,那就只有一种解释:他在有意地偷换概念!——换句话说,陶宏开专家是个热衷于“私查”的专家!
私查孩子短信对不对?当然不对!你换个角度想想,假如是你自己,短信被别人不经同意地看了,你是什么感受?为什么孩子就要特殊?难道孩子不是人吗?如果你要说家长有“监护权”,那我也要告诉你,监护权不是“看守权”,孩子不是家长的犯人,也不是奴隶!他们有他们的人格尊严,他们也是人!是人的话,人性就该被尊重,是人的话,隐私权就应该被保护。如果家长想了解孩子,想看孩子的短信,就得想办法和孩子做朋友,想办法和孩子沟通。取得了孩子信任后,可以正大光明的看孩子的短信——这才叫教育!“规定”根本没有不允许家长看,而是不允许家长“私查”,请不要用“监护权”来偷换概念!陶专家这样故意为之,根本就是在误导家长!也不配以教育专家自居!
偷看孩子短信日记怎么就成了中国国情?
象陶宏开这样的“专家”都在偷换概念,难怪很多家长都要不满这个“规定”了。据称,反对的家长主要意见是:“连自己孩子的短信都看不了,这简直不可思议,不符合现阶段的国情,超前了。”——私看孩子的短信怎么就成了中国“国情”了?那依这些家长的意见,什么时候才算不超前?十年?二十年?还是直到永久?
前面说过,根本就不存在看不了,而是不能够不尊重孩子,偷偷摸摸不经许可地去看!家长要看孩子短信就得跟孩子沟通,这很公平,也很合理,更对你孩子的人格培养和人性尊重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如果你认为现在的孩子根本沟通不了,根本作不了朋友,那对不起,你根本就不是一个称职的家长!你教育了孩子这么多年,孩子对你连一个基本的信任都没有,你还有什么资格谈在对孩子教育?
偷看孩子的短信日记等,根本就不是中国国情,而是中国许多家长的心理障碍!再说一次,孩子不是你的奴隶,不是囚犯,你得学会尊重孩子!我想,恐怕没有哪一个家长希望自己的孩子从小象个囚犯一样没有尊严的活着吧?那既然如此,为什么不从尊重孩子的角度出发,尝试多和孩子沟通,尝试和孩子成为朋友呢?孩子信任你了,你就能够了解孩子的想法,看不看短信的效果都是一样的;反之,孩子不信任你,到处躲着你,那就算有个规定让孩子的短信必须让家长看,以现在聪明的孩子们的能力自己看了短信后将它删除,你又怎么看、怎么查呢?
别听信少量教育专家的偏颇之言,真正的教育是从孩子角度出发的,理解孩子才能了解孩子,学会做孩子的朋友孩子才会信任你!
其实这条法规有些雷人!
看到了“教育专家”的偷换概念,使我不得不谨慎起来,专门找来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查看,这一看才发现这个“规定”原来并不如传说中所言,而是不严谨且雷人的!
请大家看看这一条相关规定的原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及其他个人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未经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不得擅自开拆、查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这个“规定”里,我不但看不到任何有“家长”不能私查短信的字样,反而看到了“未经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的字样——这着实太雷人!未经本人同意是对的,“未经其监护人同意”是什么意思?——也就是说,家长是孩子的“监护人”,家长查孩子的短信当然是经过自己——也就是孩子监护人同意的?再深入想一下,家人作为监护人,可以同意将孩子的短信等等交给任何人开拆或查阅?可怕!!!!
依照这条雷人的规定,我看到法规制定者们在玩文字游戏——他们或者很担心这个规定被家长反对,所以故意搞出这个雷人的规定来——实质上,这个“规定”根本没有禁止家长私查孩子短信,也并没有对未成年人的人性提供实质性的尊重!
可就是这样一个规定,却还让我们号称“专家”的人刻意地去偷换概念,却还让我们的大部份家长以“国情”论来大家反驳!我们的孩子们什么时候才能真正得到家长及至全社会的尊重?什么时候高高在上的大人们才真正地懂得教育要从孩子的角度出发?
仔细看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发现这个法规有很多观点都很好,比如不得公布学生成绩名次、工读学校等学习经历不进档案等等。可是,正如前面所说的保护孩子隐私权这样一个问题一样,很多事情其实并不是“超前”,而是做得还很不够!这些或者还能真正从孩子角度上去做的有益尝试有多少可以落实到实处?有多少能让孩子得到真正的实惠?
我们的教育,还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