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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能否以被保险车辆尚未修复为由拒绝赔付被保险车辆事故损失

(2022-05-25 11:45:02)
标签:

车损险

车辆修复为前提

保险金

赔付

保险人能否以被保险车辆

尚未修复为由

拒绝赔付被保险车辆事故损失

一般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在查看、定损、理赔过程中,通常会要求被保险人实际修复被保险车辆,并提供车辆维修发票、修理以及更换配件的清单等文件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

车辆在损失查勘定损、理赔、确认维修机构的过程中,特别是一些较大的事故损失,保险人会与被保险人对修复方式、损失金额等产生种种纠纷纠纷。进而导致保险人拖延懈怠理赔,甚至拒绝查勘拒绝定损,导致受损车辆无法修复一直搁置,或者说由被保险人自行垫付修理费后再行索赔

那么保险人能否在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要求以修复完毕为赔付被保险车辆的车辆损失保险金呢?笔者认为不管按照合同约定、还是法律规定,均无此说。

第一、车辆损失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认在驾驶保险车辆时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车辆受损,保险公司应在合理范围内进行赔偿。

第二、车辆损失保险属于财产险,应当适用损失填补原则,在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请求保险人给予损失赔偿,因此,保险人承担保险赔付责任的前提条件就是被保险人的投保车辆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损失,就是说,只要保险事故给被申请人的保险车辆造成实际损失,保险人就负有按照损失大小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对于保险事故的损失不以受损车辆的修理而发生转移,修理仅是为恢复车辆原状或者恢复使用价值而采取的一种救济措施,受损是机动车辆修理的前提,而不管被保险人对受损车辆修理与否,只要损失客观存在,保险人就负有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第四、至于机动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是否需要修理,完全由被保险人依据受损情况的大小而自行决定。如果车辆受损较大,对车辆进行修理代价较高,完全没有对受损车辆修理的必要,被保险人完全可以放弃修理,因而被保险车辆受损后修理与否不是保险人是否承担车辆损失保险的条件。

第五、依据《保险法》第23条的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保险事故发生后,依据《保险法》第64条的规定,保险人对于事故的查勘、定损、理算负有法定义务而被保人的义务只在于事故后及时通知保险人,保护好现场,保险人对车辆损失自行评估核定。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风险管理评估机构,在保险理赔,损失核定等上相对于被保险人有着绝对的优势地位,在一些特殊情形,保险人甚至恶意压低损失金额,怠于损失核定、私自改变修复方式等。如此自然难于与被保险人达成修理合意,自会顺应趋势进入到估价、鉴定或者诉讼仲裁。

第七、保险理赔的前提是保险事故的发生、损失金额的确定。在对损失金额发生纠纷的情况下,第三方独立鉴定评估方式尤为重要,进而确保保险理赔的公平。当事人可以选择向法院起诉,向法院申请鉴定;可以选择双方共同委托交管部门委托对损失金额鉴定,可以双方共同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此时鉴定费用为查明事故造成损失金额的必要程序,由保险人最终承担。或者直接由修理厂就修理所需费用进行报价,按照报价进行维修费用的确认。当然如果保险人认为修理费用不合理,亦可以就修理费用申请法院委托鉴定、公估。

而非直接以未经实际修理修复为由,拒绝赔付车辆损失保险金。

撰写:云南权仲律师事务所

保险金融部  刘志周、朱钇帆

附:案件索引

1、一审: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2民初4601号

二审: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

3940号

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民再148号

 

2、审理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20)苏01民终5529号

案  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20年10月29日

 

2、审理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21)豫01民终5666号

案  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21年05月18日

 

3、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20)苏07民终1742号

案  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20年09月04日

 

4、审理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20)冀09民终4703号

案  由: 保险纠纷

裁判日期: 2020年09月02日

 

5、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苏07民终3303号

案  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19年1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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