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意外险无法替代雇主责任险,意外险保险金不得在雇主赔付范围内进行扣减
(2022-04-19 16: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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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意外险雇主责任险保险金扣除 |
团体意外险无法替代雇主责任险,意外险保险金不得在雇主赔付范围内进行扣减
案件事实:
范某受雇于黄某,2018年10月3日下午,范某在江苏某A科技公司位于启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州路的办公楼、车间建设工程中工作时被坠落的方料砸到头部。2018年10月6日,范某骑电瓶车发生单车交通事故,后因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同时某B建筑公司为范某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意外身故保险金10万元。某B建筑公司承建某A科技公司位于启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州路的办公楼、车间工程。黄某自某B公司处承接木工劳务,黄某并无相应施工资质。
事后,范某法定亲属向雇主黄某、某B建筑公司和发包方某A科技公司索赔。
雇主黄某和投保人(工程承揽公司)某B建筑公司抗辩在实际计算应赔付的金额中应当扣除团体意外险赔付的10万元保险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案涉10万元意外伤害保险金是否应当在某B建筑公司、黄某的赔偿数额中予以扣除?某B建筑公司、黄某无权主张在赔偿款中扣除10万元意外伤害保险金。
首先,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系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义务。法律鼓励施工企业为从事危险工作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目的在于为职工提供更多的保障,但并不免除施工企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如施工企业可以通过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获赔的保险金抵销其对员工的赔偿责任,则相当于施工企业可以通过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而免除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显然与该条的立法目的相违背。
其次,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并非雇主责任险,该人身保险的受益人一般为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故该条明确雇主为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时,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如施工单位或雇主为员工投保意外伤害险后可以直接在赔偿款中扣除该保险金,施工单位或雇主即成为实质意义上的受益人,有违本条立法本旨。
其三,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有权获得双重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根据该条规定,由于被保险人的生命、健康遭到损害,其损失无法用金钱衡量或弥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获得双重赔偿,此时不适用财产保险中的损失填补原则。
因此,对于团意险的身故保险金,不管是投保人某B建筑公司还是雇主黄某均不享有任何权益,更无权主张从赔偿款中扣除10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
一、撤销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18)苏0681民初9482号民事判决;
二、黄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范某某、俞某某、高某各项损失合计729711.39元;
三、某B建筑公司对黄某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范某某、俞某某、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后语:
雇主责任险保障的是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后应由雇主自己承担的赔偿责任部分的风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性质上还是属于自然人自身的人寿保险范畴。
团体意外险保障的是员工遭受意外伤害的风险,不论是否在上班期间,和自己购买一个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区别不大。雇主责任险负责赔偿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的应当由雇主承担的伤残或死亡的风险。
团意险大概相当于一种福利,算是公司为员工出钱买了一份意外保险,在法律意义上不能减免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一般来说受益人为员工本人或者近亲属。雇主责任险实际上是给公司给自己买的保险,保护公司的利益,雇主责任险的保障范围以法律法规为基础,可作为一种法律风险转移,受益人一般为雇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