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车上人员与第三人的转化与认定
(2022-03-17 12:5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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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法律小摊 |
机动车车上人员与第三人的转化与认定
对于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范围的把握、界定,在没有发生瞬时或特定期段的时间、空间移换情况下,对于机动车乘坐、驾驶的第三者的确认、甄别毫无争议。可一旦出现特定时空的位移,对于第三者的确认便让人犯难。
首先,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性质角度考虑,在司法实践中一直严格苛责的把握“第三者”的范围。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属于强制性投保的法定险种,采用的是基本保障、全范围覆盖的模式,保险的赔偿在一定范围内与侵权责任脱钩,故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障范围更多地取决于费率水平、事故率、道路交通状况、 保险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再保险市场的发展程度乃至于人们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第三者”范围以及该保险的保障范围等问题属于立法决策范围,而非司法判断范围。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对“第三者”范围的规定,正是立法者在综合考虑整个制度所涉及的多个因素下的统筹、综合评判而作出的决策。若不当扩大笫三者的范围.势必直接影响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以及其功他的发挥,甚至造成整个保险体系不堪重负。
所以在司法裁判中,历来从中立的的角度多面考虑问题,严格把控“笫三者”的范围,从不随性任意认定“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司法实务中,通过交通事故发生时受害者身体本身与保险车辆的位置关系来判断受害者是属于“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成为一种主流思维和裁判导向。
通常“车上人员”与“车外人员”的位置相较比较固定的,在交通事故发生的瞬间,受害者若置身于保险车辆内,则为车上人员”,若置身于保险车辆外,则为“第三者”。
故而,以“交通事故发生的瞬间”作为判断受害者身体与保险车辆位置关系的时间和空间点是比较常见的裁判,是符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强制立法意图的,也有利于达成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也有观点认为将机动车产生损害的最后一瞬间作为判断的时间和空间点。但如此容易造成“第三者”范围的随意扩张,导致出现上文中所提到的不利后果的发生。
事故发生时,属于“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通常原告对此应负有举证责任。机动车辆作为一种寻常交通工具,任何人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所以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车上人员”和“第三者”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能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针对“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的认定,应当以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是否已经安全脱离本车且再被本车撞击为标准。
当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前,如本车人员已经安全脱离了被保险车辆,那必须视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司法实践中,特殊的情形还有很多,比如车上人员下车休息时,被疏忽的驾驶人撞死等。虽然司法解释没有作出具体的規定,但散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倾向性判决意见认为,应将上述人员纳入“第三者”的赔偿范围,再比如,车上的司乘人员发生交通事故时被甩出车外,后被车辆碾压致死的怖况下亦同。
即如果在事故发生前是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已经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则属于“第三者”。至于何种原因导致该人员在事故发生时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不影响其“第三者”的身份认定。此时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人,理所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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