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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招考案例13:全国公务员招考残疾歧视第一案

(2012-10-18 15:46:50)
标签:

人事招考

残疾人

案例

杂谈

分类: 人事招考政策规定

湖南公务员色盲歧视案二次庭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12-08-10

  考录公务员色盲歧视案二次开庭

  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8月6日,湖南考生状告公务员招录单位色盲歧视一案,在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法庭当庭宣判:驳回原告刘云(化名)的诉讼请求。刘云表示,将向上一级法院提交上诉请求。

  2010年,我省考生刘云参加公务员考试,总分考了第一,却因为体检中被查出色盲,被招考单位拒绝录取。2011年12月14日,刘云向法院起诉招考单位。今年4月6日,这起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因时间有限,质证阶段结束后休庭,法庭辩论在第二次开庭进行。

  在第二次开庭审理中,原告代理律师提出,被告未及时通知原告体检结果,导致原告刘云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书;被告在招录该岗位时并未事先规定视觉上的限制条件,并且该岗位并非“特殊职位”,被告因色盲拒录刘云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业权,属歧视行为。

  被告律师称,刘云的体检结论性意见由医院出具,有关单位对体检结果予以了公示,并未在规定期限内收到刘云的复检申请;招录岗位为职业安全管理,色盲会严重影响工作,并可能造成安全问题,刘云不可被录用;体检医院作出的不合格结论符合岗位设置,也符合法律规定,刘云不符合条件未被录用,不存在歧视问题。

  经过激烈辩论,法庭当庭宣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面对败诉结果,刘云表示将再次上诉。(记者 陈勇)

 
来源: 湖南日报

 

全国公务员招考残疾歧视第一案一审驳回其诉讼
2012-07-03

  法制网合肥7月2日电(记者李光明)因认为在参加公务员考试中受到歧视,安徽舒城人宣海将安徽省人社厅告上法庭,近日,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针对2011年11月宣海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安徽人社厅未提供便利不作为一案,一审法院认为,宣海是低视力残疾人,不属于盲人,宣海要求安徽省人社厅为其提供专人考场、盲人试卷或电子试卷或专人读题等无障碍服务,无法律依据;针对宣海报考安徽公务员因视力低下被取消报名资格一案,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宣海属于视力低下人员。由于视力低下人员可能影响到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故不在安徽省2012年公务员招考、录用范围之内。安徽省人社厅在对宣海的资格审查后,作出资格审查不合格的决定,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接到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宣海认为,不论是盲人还是视力低下者,都应该享有平等报考公务员和通过公务员岗位来参与或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权利。自己持有国家颁发的《残疾证》,应该享有《残疾人保障法》等关于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一审法院的判决违背了《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的精神实质,故此,宣海于昨天向安徽合肥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人事招考案例11:温州洞头事业单位取消第1名成绩称无资格报考2012-03-29 13:5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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