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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之际,上海外滩踩踏、湖南在建厂房倒塌、哈尔滨仓库失火……等惨痛事故,让人们深深体会到公共安全的重要,也给公共安全危机管理敲响了警钟。所谓公共安全,是指社会和公民个人从事和进行正常的生活、工作、学习、娱乐和交往所需要的稳定的外部环境和秩序。它包含信息安全,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公众出行规律安全、避难者行为安全,人员疏散的场地安全、建筑安全、城市生命线安全,恶意和非恶意的人身安全和人员疏散等。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各项活动的正常进行,国家行政机关必须通过各种行政活动进行公共安全管理。
目前,我国正处于发展的转型期,社会也进入了公共安全危机多发时期,公共安全危机不仅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而且给社会大众的心理造成负面影响。而公共安全危机事件的多发性、不确定性、扩散性、连带性等特征,对我国的公共安全危机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同时,有关数据显示,中国人在公共安全危机发生时的应急避险能力远低于国际水平。以急救普及率来说,美国国民有25%接受过急救培训,东京是15%,中国香港是10%。北京在2008年奥运会前是0.6%,2008年通过政府推动达到1.6%。 面对无所不在的社会风险和多发频发的安全危机,如何在提供公共产品服务的同时,及时承担并化解社会公共风险,为公众提供强有力的公共安全保障,已成为现代政府的重要使命。
一、未雨绸缪,前瞻管理。公共安全危机具有发生的突然性、后果的不确定性、威胁的严重性和处置的紧迫性等特点,在权力行使的优先性、紧急处置的行政性、私权救济的有限性等方面,都与常态大不相同,需要未雨绸缪,提前做好准备。在制度层面上实现从事后管理向事先管理、从危机管理向风险管理的转变。
二、应急避险,日常管理。人们总习惯认为,公共安全危机管理就是单纯的应对突发事件,提供公共安全就是建立各种应急预案,这是片面性、单一化、被动型的管理观念,会使得危机管理多局限于以行政手段的“灭火”了事,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危机管理的日常化建设,制约了政府公共安全的供给水平。
三、健全法规,法治管理。建立完备的公共安全危机管理法律体系,实现从行政管理向法治管理,这是实现法治化管理的前提。近年来,我国虽加强了公共安全危机管理立法,初步建立起包括《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在内的应急管理法律体系。但总体上看还存在诸多不足,如对受害人的权益保护不全面;缺乏足够的程序性制度建设,如在行政应急的正当程序构建等方面尚未形成规范化的法律制度,有待立法进一步完善。
四、职责清晰,高效管理。公共安全危机涉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不同领域需要不同的专业机构和应对系统,建立自上而下科学设置相应的公共安全危机管理机构,并将不同主体的职责明晰化,才能形成统一、高效、权威的组织体系,达到“信息畅通、反应快捷、指挥有力、高效管理”的效果,为公共安全危机管理法治化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
五、全民重视,自我管理。安全无小事,安全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 公共安全危机与共同体息息相关,管理法治化的本质就是关于危机情况下如何处理好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公民权利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同时要调动个人、社会等各方力量,进行全民自我教育、参与、遵守和管理,尤其是在公共场所怎样将个人行为更好地与群体行为相协调,怎样进行风险预防、应急自救、协同避险等等。
文明、安全、有序是公共生活的三个主要特征,它们相辅相成地考量着国家、社会和公民,它们既是公民需要自律和他律的目标,更是公共需要研究和治理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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