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孕药实名制”是个伪命题
(2012-01-02 16:4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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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时事随感 |
“紧急避孕药实名制”是个伪命题
文/张剑
近日,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购买紧急避孕药须实名。福州药监局的工作人员称:包括“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紧急避孕药时要检查登记购药者的身份证”在内的要求都是为了贯彻国家计生委等6部门联合下发 《关于印发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文件精神。(12月28日《南方日报》)
乍一看,福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这项通知还真的天衣无缝。其一:为了贯彻国家禁止“两非”鉴定的相关文件精神;其二:规范本地避孕药售卖市场。这些出发点似乎都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较高的推广价值。然而,当规定违背了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其现实意义也就无从谈起。
为了弄清事情的来龙去脉,笔者特意登录国家计生委网站查阅了相关资料,其第八条是这样规定的:“承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应在手术前查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以及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的医学诊断结果或相应的证明。”而在文件的第六条以及第七条中,也没有找到紧急避孕药需要实名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福州市“紧急避孕药需要实名制”的规定,根本就在国家相关文件精神的规定范围内,也不具备法律效力,是十足的伪命题。
真相大白后,就有必要弄清福州市这一“乌龙”事件是如何发生的。在笔者看来,无非缘于以下两方面原因:其一:常识的匮乏,没有弄清楚“紧急避孕”与“终止妊娠”到底是怎样的概念。一般来讲,“紧急避孕”是指在无防护性生活或避孕失败后的一段时间内,为了防止妊娠而采用的避孕方法。而“终止妊娠”则是指利用“外力”手段终止胎儿在母体内的正常发育。也就是说,在紧急避孕之前,根本不存在终止妊娠的概念,因为终止妊娠的前提必须是有胎儿在母体内正常发育,而一旦紧急避孕成功,终止妊娠就无从谈起。其二,福州方面单方面臆想,添油加醋,非得搞个政策上的“创新”。殊不知,一旦实行“紧急避孕药”实名制,那么,在性观念还讳莫如深的当今社会,便会有许多人因为“耻于开口”而放弃紧急避孕,其后果便是增大了怀孕几率,提高了终止妊娠的人数。这样一来,反而不利于国家整治“两非”工作的开展。
无论是缘于常识上的缺乏,还是政策制定上的肆意而为,福州方面都难逃政策制度的严厉拷问。当下之策,唯有认真解读国家相关文件,完善具体措施,方可安定民心,大白天下。
12月29日《中山日报》:http://www.zsnews.cn/epaper/zsrb/ShowIndex.asp?paperdate=20111229&part=2&article=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