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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上人间副总介绍卖淫获刑4年杂谈 |
分类: 我眼中的社会 |
去年5月11日,警方会同工商等部门,突击查封了天上人间、名门夜宴等四家豪华夜总会,当场查获有偿陪侍小姐557人,其中的陪侍小姐供出了京城知名夜总会“天上人间”歌舞厅营业部副总经理孙立霞介绍卖淫,从中获利的犯罪事实。
据中新社北京12月26日电,京城知名夜总会“天上人间”歌舞厅营业部副总经理孙立霞,曾多次介绍他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从中获利。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6日发布消息称,法院以介绍卖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现年24岁、大学文化的孙立霞担任“天上人间”歌舞厅营业部副总经理期间,曾化名为孙阅庭,其所介绍的卖淫人员大多为“天上人间”俱乐部陪侍小姐,所获得的“中介费”来自于陪侍小姐卖淫所得嫖资,每次获利均以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取得。孙立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辩称其并未介绍卖淫,而是介绍双方交男女朋友。其辩护人的意见称,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缺乏具体的交易时间、地点,系“抽象性”指控,且没有嫖娼男子的证言佐证,故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
法院根据全案证据及查明的事实,明确了孙立霞介绍卖淫的时间、地点、人员、交易金额等事项。法院认为,孙立霞辩护人的意见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法院还认为,其介绍卖淫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在此,关于孙立霞是否涉嫌介绍卖淫,是否涉嫌犯罪没有必要讨论,因为法院根据全案证据及查明的事实,已经以介绍卖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了。然而,就是对这一罪行的量刑让我感觉有点儿不解,作为“天上人间”歌舞厅营业部副总经理,不但组织卖淫而且介绍卖淫,为什么仅仅只判刑4年呢?
首先,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这一条规定可以看出,法院认定作为当时“天上人间”歌舞厅营业部副总经理的孙立霞多次介绍她人卖淫,从中收受嫖资的行为属于犯罪情节较轻的,仅仅只处4年有期徒刑,为什么却不处适当的罚金呢?
显然这一处罚只是给脚后跟挠挠痒痒罢了,我想这一处罚有点儿对不起红极一时名震京城的“天上人间”这个招牌吧?!
另外,“天上人间”作为豪华夜总会,本来就是以有偿陪侍小姐提供色情服务为主要手段的夜总会,而孙立霞正是当时夜总会管理层的一份子,且拥有经营部副总经理的职位,对于这样的夜总会在取缔的过程中,每一个相关的人员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加之她多次介绍有偿陪侍小姐卖淫,更应该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才对,为什么却仅仅判刑4年,难道这也不应该属于情节严重吗?如果属于情节严重,那么就应该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才对啊!
这样看,法院对于孙立霞的判罚就存在做样子的嫌疑,似乎并不是为了惩戒类似的犯罪行为,而是做给国人看的,不是吗?
对于“扫黄打非”行为,国家历来都是高调的,乍一看似乎有斩尽杀绝的势头,场面无不壮观,报道无不及时,然而,最后的结果却是让人心中暗伤——要么刚刚查封的色情交易场所换了招牌,但从事的依旧是色情交易;要么就是小姐们一时承诺从良了,可笑的是交完罚金后,紧接着换个地方又开始了皮肉生意……
为什么如此呢?我想问题还是出在有关部门身上,办案时总是雷声大雨点小,处罚时总是无关痛痒,前人感受不到制裁,后人也得不到警示,故而才导致“色情不除根,春风吹又生”的可笑局面。
如此而为,不得不令人心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