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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住房公平合理,政府有两项选择:一是“补砖头”,实行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廉住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政策;二是“补人头”,发放购房卷、财政补贴等。
是“补砖头”还是“补人头”?
从1930-1940年,美国“补砖头”的过程中出现了贫民窟;1950-1970年,美国议会通过厂1949年法案,为贫民窟清理和城市更新提供联邦补贴,但是公共房屋(相当于我国的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就像一个“过滤器”,将弱势群体大规模集中于此,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和居住隔离,尤其是居住于公屋的黑人、西班牙裔等少数民族比例较高,种族隔离严重。
在1970—1980年代,美国最终调整公屋政策和混居政策实践,由直接参与建设公屋转变为向住房需求者提供补贴,即所谓的“砖头补贴”转向“人头补贴”。
特别是1976年,为应对严重的种族隔离,在Section 8的基础上延伸出Grautreaux计划,不仅为内城黑人穷人家庭提供Section 8住房优惠券,而且鼓励他们迁移到主要是白人的邻里,避免接受补贴的家庭搬入另一个贫穷的黑人邻里。
总体来说,美国住房政策改革分为贫困的空间分散和问题公屋的重生两个导向,亦即以人为基础的战略和以地为基础的战略,“砖头补贴”最终转向“人头补贴”。
在20世纪末,该优惠券计划已经超过公共房屋建设计划,而成为美国最大的住房援助计划,并逐渐被认为是帮助低收入家庭获得廉租房而不加强贫困集中的必要工具。
而从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以来,基本上实施以“地”为基础的房产战略,通过地价、税费的减免向住房供给者提供补贴,以增加市场廉价住房的供应量,即“补砖头”。
回归中国如此高的房价,宏观调控包括控制信贷、征收物业税、增加土地供给、扩大保障性住房规模、限制购买第二套房等等。
但是老百姓买不起房子,问题就出现在“补砖头”上。
我国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相当于美国1930-1970年的政府公共房。但在建设、分配及监管上存在的问题,由于无法掌握个人真实的财务状况,无法保证其公平。制度设计存在缺陷,诱发腐败和欺诈。
从去年开始,一些城市已经纷纷弃建经适房,改建廉租房或者经济租赁房。但廉租房不能解决居民长期的居住需求。由于存在收入方面的标准,如果收入超过了居住廉租房的标准,按规定就要退出廉租房去购买产权房。这中间实际上会存在很多漏洞。
最大的问题是,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和商品房之间无法实现“对接”,形成夹心层住房问题,即城市中既不符合条件享受廉租房待遇的,又没有能力买得起经济适用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还包括收入不高的大学毕业生、新调入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
目前我国城市里出现的蜗居和80后、90后新生代产生的蚁族和房奴,正在形成的社会两级分化,会进一步加进城市住房的隔离,形式上类似于美国的1930-1970年代出现的贫民窟。
从目前中国住房制度改革、分配和监管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来看,“补砖头”不如“补人头”。
国家统计局毛盛勇提出建立农民工的购房卷,允许农民盘活土地;田永平律师提出设立城市居民的购房卷,凡城镇无房居民年满25周岁以上者,均享有从政府领取一份“购房券”的基本权利。
实施“补人头”政策的实质是,整合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和其它政策补贴资源,以“购房券”等形式补给低收入者;对特定住房困难户的购房、租房等住房消费给予直接补贴,以促进住房需求能力的提高。
至于购房者买房还是租房,到何处买房或何处租房,由购房者自己决定。
“补人头”有其存在的客观性,当商品由少部分人供应的时候,就容易形成垄断,垄断者凭借强势定位强化其定价权。反之,当市场的供应主体处在供给方调控状态的时候,商品的定价权就由市场来决定,而这种价格绝对是低于垄断价格的。
一是“补人头”对商品房具有的替代作用。它能满足大部分对房屋产权有追求,又没有经济实力购买商品房的人群,这实际上减少了商品房的一部分潜在需求人群;二是“补人头”增加了市场调节的功能。商品价格是由供求关系决定的,政府通过发放购房卷调整供应量,就会和开发商建造并供应的商品房构成竞争关系,竞争的结果必然是房价下跌。
三是“补人头”增加了住房供应量。而有财政做后盾的政府对住房保障责任的承担,可以迅速填补市场供应缺口,从而平抑房价。
“补人头”有其存在的必然性,一是 “补人头”调控高房价,避免了目前我国住房分配体系的不公平。二是解决了“大夹心层”的住房困难,能够覆盖中等收入、中低收入和低收人家庭,三是可以解决经济适用房的一些制度缺陷,还可以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
中国的住房政策应该基于这样一种的基本观点,住房面前人人平等,建立一种基本的住房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