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产业结构日本斥资十万亿救助破产企业
编辑:王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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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日,日本国会正式通过了《产业再生机构法》。该机构类似于中国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将于5月初投入运行。财务大臣盐川正十郎曾称其为濒危企业的“阎王爷”,获得它救助的企业可望重生,被拒之门外的与破产更近。
政府出资,民间运作
日本政府设立产业再生机构的决定是去年10月底做出的,目的是帮助濒危企业再生,促进产业结构调整,配合金融领域的不良债权解决。日本政府表示,本来企业再生的工作应以民间为基础进行,但考虑到这种市场环境在日本还不完善,所以通过政府来强力推行。产业再生机构被定为“政府参与的股份公司”。公司由政府出资创建,初始保证金为10万亿日元,同时按照民间企业的方式运作。前两年,公司主要任务是收购破产企业的债权,后三年逐步将收购债权转让给企业的新赞助商。
产业再生机构的工作流程是:首先濒危企业和主银行(日本企业往往有一家主要贷款银行,称为主银行。主银行常常是企业的最大股东)向产业再生机构进行咨询,产业再生机构对其进行事前审查;然后企业和主银行联名提出申请,要求获得救助;产业再生机构设立的产业再生委员会经过研究,认为企业通过救助后可能实现再生,批准其救助申请。然后产业再生委员会与企业相关债权人商谈再生对策,获得同意后开始救助工作。
对于同意救助的企业,产业再生机构将购买企业非主银行握有的企业债权,督请企业主银行暂缓讨债,必要时政府、金融机构给予贷款及减免税支持。
主要工作是减少“债主”
对于企业的最大债权人来说,产业再生机构将不予购买其拥有的企业股票、房地产等债权。一家企业通常向多个银行借债,企业出现问题时这些债主之间的协调往往很成问题。产业再生机构的主要工作就是减少“债主”,使企业只有主银行和产业再生机构两家债主,三者共同谋求企业再生。在救助企业过程中,产业再生机构将帮助企业全力发展具有竞争力的核心业务。
按计划,企业在3年内可望再生,达到《产业再生法》规定的生产性标准和财务健全化标准,即自有资本比率提高2%以上,有利息负债对现金流量之比在10倍以内。同时企业还可能找到新的赞助商,产业再生机构将把收购债权转让给它。如果企业达不到产业再生法的标准,但据信能找到新赞助商,产业再生机构也认为救助成功,将转让债权。一旦企业3年后仍不能脱困,产业再生机构则将把债权转让给债权回收机构处理。
领导层已经敲定
目前产业再生机构的领导层已经敲定。社长由原野村证券副社长斋藤担任,产业再生委员会委员长是独协大学法律教授高木新二郎。斋藤和高木及另5名成员组成产业再生委员会,他们是:原新日铁副社长、日本银行政策委员会审议委员三木利夫,日本存款保险机构理事松田京司,日本会计师协会会长奥山章雄,金融厅顾问田作朋雄,日本综合研究所首席研究员翁百合。此外,民间咨询公司社长富山和彦将担任首席运营官,原金融厅长官日野正晴出任监察。
对于人们关注的企业经营者责任以及失业等问题,斋藤和高木于4月4日举行了首次记者招待会。斋藤说,有人认为产业再生机构不应当产生失业,但如果这样就无法有效地进行再生处理,也会给国民造成负担。高木表示,在对企业进行再生改造时,关闭非核心业务是当然的,失业现象在所难免,希望政府其他部门能有相应的雇佣措施。高木还表示,政府不会轻易追究救助企业经营者的责任,希望他们安心地前来申请。斋藤表示,处理不良债权关键是速度,企业救助工作最好能尽快开展起来。解读他们的谈话可以看出产业再生机构的两个原则立场:企业再生救助将造成失业,濒危企业的领导人不会被要求辞职。
收购濒危企业债权是否就能让其重生呢?日本各界对此有颇多怀疑。近日宣布难以完成重建计划的建筑企业熊谷组就明
确表示,不会申请产业再生机构的救助。经济产业研究所高级研究员鹤光太郎认为,由官方机构决定各企业是否适宜重建,是根本无视市场经济规律的做法。决定企业存亡的“阎王爷”理应是广义上的市场。设立“产业再生机构”,会不会趋向于以“政府批示”救助那些“规模大难以倒闭”的有问题的企业呢?鹤光太郎说,希望产业再生机构不要成为一个以政府为主导的庞大的“救济机构”。▲
《环球时报》 (2003年04月09日第十八版) 本报驻日本特派记者管克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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