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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办法

(2017-02-17 09:32:32)
标签:

房产

楼市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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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传先

分类: 房地产法律与实务

襄阳市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改善社区办公服务用房条件,按照《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鄂发〔20112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办公服务用房是指社区居委会开展民主自治和服务管理的用房,包括社区工作办公室、公共服务站、老年之家、居民学校、社区卫生室、社区警务室及居民文化体育活动中心等场所。

  第四条 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每100户配套20平方米、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标准负责建设,无偿移交给社区办公服务用房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由社区居委会使用。

  本条所称户数是指规划设计住宅的套数。

  第五条  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应与新建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审批、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六条 新建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由市、县城乡规划部门牵头,国土、房管、民政等相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共同配合,根据居住人口、地域面积等合理规划社区办公服务用房。

  第七条 规划部门应当将配套建设的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相关规划指标列入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条件。对不按规定规划建设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的项目,依法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

  国土资源部门在国有土地公开出让时,应当将有关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的规划条件列为招、拍、挂的条件;应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划条件建设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并无偿移交给相关部门等内容。

  第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工程规划报建时,应将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的建筑规模、具体位置等内容纳入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报规划部门审批。

  第九条  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前,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将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的位置及面积标注清楚,经社区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签章同意后方可办理预售手续。

  第十条 城乡规划部门在进行规划验收时,应通知当地民政部门参加,严格核实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的具体类别、建筑规模、设置位置等规划指标。经核实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房管部门在为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时,应将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单独登记,并在登记簿及房产证上注明不得转让、抵押、置换等内容。

  第十二条 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经验收合格、具备交付条件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与社区办公服务用房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签订无偿移交协议,到税务部门办理契税免税证明,凭免税证明办理社区办公服务用房产权转移登记。

  社区办公服务用房作为国有资产,由社区办公服务用房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代为登记、管理,提供给社区居委会使用。

  第十三条 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本级政府留成部分一律免收,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中介机构有偿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减半征收。

  第十四条 社区居委会负责对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的管理和维护,及时掌握房屋及设施的使用情况,定期排查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社区办公服务用房主要用于社区服务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民政、财政、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社区办公服务用房使用情况的监督,对违规使用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的,要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82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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