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市区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建设 中小学校、幼儿园管理办法
(2017-02-17 09: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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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房地产法律与实务 |
襄阳市市区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建设
中小学校、幼儿园管理办法
襄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35号
《襄阳市市区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2月7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7日起施行。
市长
2014年2月17日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是指政府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小学;幼儿园是指开发单位配建后无偿移交给当地政府的幼儿园。
社会力量投资举办的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第四条
各级教育、发改、建设、规划、国土、房管、财政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严格按照我市中小学校布局规划统筹安排中小学校建设,凡专项规划中规划有中小学校的地段,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规划要求预留中小学校建设用地,否则不得进行开发建设。
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根据我市中小学校布局规划,结合本区域学龄人口数量,制定本地下一年度中小学校建设工作计划,并报市政府备案。
鼓励开发建设单位在新建居住小区时,根据我市布局规划和国家有关要求配建中小学校,并依法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
配建幼儿园应当与区域人口规模、入园需求相适应,并符合最小办园规模为6个班的要求。新建居住小区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5万平方米或者户数达到1500户及以上的均应配建幼儿园。
第七条
建成后幼儿园的土地及房屋属国有资产,归当地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所有,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相关权证办理到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名下。
第八条
建成后的幼儿园,可由当地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开发建设单位举办普惠性、公益性民办幼儿园,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按规定给予政策扶持;也可由开发建设单位移交给当地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由其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土地及房屋产权归开发建设单位所有。
第九条
第十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征得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妥善安排被征迁中小学校学生和幼儿园幼儿,确保其正常就学、入园不受影响。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委托开发建设单位举办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擅自改作他用的,除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外,幼儿园所在地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还应当按照委托协议的约定,责令其限期恢复,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