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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传先:二套房贷政策加速楼市“触底”

(2010-06-05 07:20:25)
标签:

房地产

分析研究

赵传先

律师

杂谈

分类: 楼市宏观分析

赵传先:二套房贷政策加速楼市“触底”

 

   一、通知原文(附后)

 

  二、对楼市的影响

    1、统一二套房标准,银行再无活动空间。

    二套房贷政策是对楼市影响最大的政策之一。二套房的认定标准关系着该政策的执行力度。通知以“认房又认贷加自认”的标准从严制定了二套房的执行标准。这与此前各银行自行制定二套房的认定标准又前进了一大步。之前各银行由于没有统一的标准,有的认贷不认房,而对于认贷不认房,各行也有不同的执行标准:有的已还清贷款再买房者,仍视为第一套房,有的则不管是否还清第一套房的贷款均视为第二套房。绝大多数银行执行认贷不认房的相对宽松政策。该政策实施后,各银行再没有活动余地。

 

   2、政策不仅打击投机者、投资者,而且误伤改善性需求者,是对楼市影响最大的一招。

    若各地政府从严执行,楼市将两三个月后步入低谷。而此次低谷的持续时间会较长,直到对二套房贷政策放宽。

 

   3、本政策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形成近期的调控组合拳,再次表明了中央政府调控楼市、打压房价的决心和信心,此举将加速楼市步入低谷。

 

 

  附后: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10]83号)》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首府)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贷款申请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二、应借款人的申请或授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及其他具备查询条件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贷款人查实诚信保证不实的,应将其记作不良记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三)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四、对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本通知第三条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五、各地要把城市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建设作为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数据不完备的城市,要进一步完善系统;尚未建立房屋登记系统的城市,要加快建设。2010年年底前各设区城市要基本建立房屋登记信息系统。

  要加强住房信息查询管理工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建住房〔2006〕244号)及《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2008〕84号)进行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对提供虚假查询信息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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